隨著一線城市機動車的不斷飽和,要想獲得汽車牌照,現在比中獎還要難。有些急於買車的人,因為無法獲得車輛使用指標,就動起了借用別人的車牌來買車的這種念頭。對於有車輛牌照而不著急買車的人來說,有的也願意幫這個忙,可是這個忙往往也不是無償的,所以就導致出現了,很多私下買賣車輛牌照或者租賃車輛牌照的法律糾紛。
那麼對於這種私下籤訂車輛牌照買賣協議或者租賃協議的行為,到底是不是違法的呢?我們可以先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所以透過該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車輛牌照的取得,只能透過正規的搖號,私下裡是不得進行轉讓的。
當事人在私下達成的車輛牌照買賣協議,其實都是需要借他人的名義給自己買車,應當屬於借名買車的性質,這樣一來會使得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與車輛的名義人進行分離,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也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與他人簽訂小客車指標(牌照)租賃和買賣協議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這樣的合同應屬無效,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且簽訂這樣的買賣協議或者租賃協議也容易給當事人雙方風險和麻煩。
比如,當沒有取得牌照的人在後期搖到汽車牌照的時候,有可能要求解除之前的租賃協議,但是計程車牌號的人往往不願意解除或者不願意返還租金,這就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還有一種情況,當車牌的實際所有權人想用該車牌買車的時候,借用車牌的人如果不配合車牌的實際所有權人將該車牌返還,使車輛一直登記在別人名下,給實際所有權人帶來不確定的風險。
如果使用該牌照的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則有可能會追究到車輛牌照實際所有人的頭上。另外,如果借用車牌的人不配合返還,則會導致實際所有權人不能及時購買車輛,還得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也給當事人帶來麻煩。
而且,因為這種車牌的買賣或者租賃協議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導致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可能無法主張相關的合法權益而給自己造成損失。所以建議大家對於車輛牌照的轉讓和處理一定要謹慎處理,不要貪圖一時方便和便宜,而給自己帶來訴訟風險。
隨著一線城市機動車的不斷飽和,要想獲得汽車牌照,現在比中獎還要難。有些急於買車的人,因為無法獲得車輛使用指標,就動起了借用別人的車牌來買車的這種念頭。對於有車輛牌照而不著急買車的人來說,有的也願意幫這個忙,可是這個忙往往也不是無償的,所以就導致出現了,很多私下買賣車輛牌照或者租賃車輛牌照的法律糾紛。
那麼對於這種私下籤訂車輛牌照買賣協議或者租賃協議的行為,到底是不是違法的呢?我們可以先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頒佈第227號政府令,公佈實施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到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搖號登記,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所以透過該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車輛牌照的取得,只能透過正規的搖號,私下裡是不得進行轉讓的。
當事人在私下達成的車輛牌照買賣協議,其實都是需要借他人的名義給自己買車,應當屬於借名買車的性質,這樣一來會使得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與車輛的名義人進行分離,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也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與他人簽訂小客車指標(牌照)租賃和買賣協議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這樣的合同應屬無效,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且簽訂這樣的買賣協議或者租賃協議也容易給當事人雙方風險和麻煩。
比如,當沒有取得牌照的人在後期搖到汽車牌照的時候,有可能要求解除之前的租賃協議,但是計程車牌號的人往往不願意解除或者不願意返還租金,這就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還有一種情況,當車牌的實際所有權人想用該車牌買車的時候,借用車牌的人如果不配合車牌的實際所有權人將該車牌返還,使車輛一直登記在別人名下,給實際所有權人帶來不確定的風險。
如果使用該牌照的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則有可能會追究到車輛牌照實際所有人的頭上。另外,如果借用車牌的人不配合返還,則會導致實際所有權人不能及時購買車輛,還得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也給當事人帶來麻煩。
而且,因為這種車牌的買賣或者租賃協議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導致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可能無法主張相關的合法權益而給自己造成損失。所以建議大家對於車輛牌照的轉讓和處理一定要謹慎處理,不要貪圖一時方便和便宜,而給自己帶來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