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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權要求物業賠償取決於丟失物品是否專門委託物業保管:

    1、沒有專門委託的,物業只要盡到了一般的注意義務,就沒有權利要求物業賠償。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更明確地將該義務界定為“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

    由此可見,業主如果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為其財物提供保管服務,就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另行訂立財物保管合同。否則,物業管理企業只承擔因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而引起的丟東西的相應法律責任。“相應”是指過錯在造成損失的原因力中所佔的比例份額。

    2、有專門的委託,即為約定有特殊注意義務,此時若丟了東西,則有權要求物業賠償。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作為保管人對保管物負有的即是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係中所產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於一切因自己過失而給保管物造成的損害,保管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物業公司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託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一)是常規性的公共服務,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②房屋裝置、設施的管理;

    ④綠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範工作;

    ⑥車輛道路管理;

    ⑦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二)是針對性的專項服務:

    ①日常生活類;

    ②商業服務類;

    ④金融服務類;

    ⑤經紀代理中介服務;

    ⑥社會福利類;

    (三)是委託性的特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時,第一大類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須做好的。同時,根據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確定第二、第三大類中的具體服務專案與內容,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人為核心做好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並不斷拓展其廣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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