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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墨澤

    根據您的描述,我可以很肯定的回答你,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等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加班費,可以讓公司補繳社保,唯獨不能按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起訴公司!如果公司準備私下解決,並給你一定的賠償金,你算下如果和社保及加班費用相同,你就可以偷著笑同意了;注意中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同時,也在保護企業。

    如果你堅持法院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你得勝率非常非常小。而且你得行為會引起審判人員的反感。

  • 2 # 旭日東昇隨言職場文化

    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才視為勞動合同呢?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規定寫得詳細,根本目的是保護勞動者,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或不規定或對勞動者的起碼勞動權益,而不等於勞動合同的生效必須包含這些內容。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勞動者的勞動,勞動合同關係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對價即勞動報酬的交易關係,因此,勞動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對此雖然還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肯定。

    例如,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經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入職登記表》中如雙方主體資訊、工作崗位、工資、勞動合同期限等清楚可認,就可以認定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勞務協議中無包含的勞動合同法必備條款的第5、7、8 ,但與你有約定工資,工作崗位、合同期限,那麼就視為簽訂勞動合同。

  • 3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實踐中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務合同在某種條件下轉化為勞動合同。

    下面說一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指法律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條款。中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實踐中,雙方簽訂的雖然為勞務用工協議,但協議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作了明確約定,該協議可視為雙方實際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務合同都可以視為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 4 # HRGOGOGO

    感謝邀請,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兩者之間區別是很大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束也不同,所以,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不知道題主是不是和公司發生了勞動糾紛,但是勞務協議不能視為勞動合同。二者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的性質和目的不同

    勞務協議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動關係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勞動協議是以提供勞動為目的,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為目的。

    二、兩者國家干預程度和主體不同

    勞務協議可以用於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和個人之間,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勞動合同受國家保護程度更高一些,勞務協議國家干預相對較少。

    三、兩者法律關係和承擔勞動風險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雙方是從屬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在用人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報酬等。勞務協議雙方是平等關係,不受規章制度約束。勞務協議的勞動風險由提供勞動的一方自行承擔,勞動合同的勞動風險則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

    四、二者支付勞動報酬形式和單位義務不同

    勞務協議的勞務費由雙方自行約定報酬和支付方式以及支付週期,法律條款約束較小,勞動合同裡用人單位需遵守法律規定,按月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工資標準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務協議中無需提供社會保險等,也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約束。

    五、二者合同內容和解除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務協議則無需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

    勞務協議按照雙方約定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則不能隨意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條件。

    六、二者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務協議雙方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還是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更強一些。

  • 5 # 濟南律師柳為為

    您問的這個問題沒有唯一確定的答案。

    雖然各個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都會製作釋出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但是那不代表別的樣式的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的公司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招工的時候會簽訂一份包括工資、崗位等資訊在內的聘用函之類的東西,也是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的。

    有時候“勞務合同”或者“勞務協議”或者“聘用協議”等也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

    另外,社會保險無論是否寫在勞動合同中,都是個人與單位必須繳納的。

    有關勞動保護,即使是人社局統一制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特別明確的條款。

    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如果沒有寫明,勞動法也是有最長工作時長限制和最低休息時間保障的。

    所以這些是否存在勞動合同中,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所以我認為,第一,用文字內容固定下來;第二,包括工資、崗位、雙方資訊。具備這兩個條件即算是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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