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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都市邊緣

    開發商籤合同時捆綁物業收費附加協議,個人感覺是一種通行的做法。幾乎所有開發商都這麼幹。因為這麼做,開發商在銷售房屋的同時,也會建立一家物業公司,這樣就等於賺到了兩分錢。一方面,出售房子可以賺錢,另一方面,開展物業服務也可長時間賺錢。至於是不是合法,個人覺得如果附加協議是短期行為,那麼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規定長期內容,那麼肯定不合法。

    首先,開發商蓋完房子,新的小區肯定需要物業服務,由於小區業主還沒有入住,不可能先選擇物業,必然新小區的首家物業公司由開發商代業主選擇,並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所以,在大家買房子籤合同時,開發商都會讓大家簽署物業服務協議。但很顯然,這只是臨時的。

    第二,物業公司的聘用,應該由小區業主決定,至少是有小區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就是說,新的小區在入住達到一定比例後,可以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如果開發商代業主選擇的物業公司服務達不到業主要求,或者大多數業主的要求,業主委員會有權代表業主解聘物業,並重新招標新的物業公司。如果開發商一直和物業串通,致使業主無法更換物業公司,自然就涉及到了違法的問題。

    第三,前兩條說的都是理論層面的問題,現實操作起來是很難的。這個就如同和開發商籤合同一樣,你明明知道那個合同不合理,卻不得不籤。對於物業公司,雖然它的服務很爛,但是你想換一家公司也是十分困難的。因為第一關,成立業主委員會就很難,甚至無法成立。原因很簡單,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物業提供業主名單,但是物業根本不會提供。

    當然,爭取合法權益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心血、精力、勇氣,同時也要有領導能力、組織能力等等。

  • 2 # 黎明的曙光1990

    按照目前全國物業公司對小區的服務和一些良行為是成出不窮,希望在全國範圍內對物業公司進行一次大的整頓,有些地方的物業存在涉黑組織亂制定一不合常規手段,亂收費,強收費等。全國小區成立業委會不需要物業來提名誰來當業委會,由小區業主大會透過,報請行政部門批准就可以,這樣物業就不會狂妄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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