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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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雨人生4136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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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麗柯
如果開發商有產權佐證,地下車庫是你的產權,毋庸置疑可以參與考量。但室外建築面積的內容都包含哪些地界,這需要論證依據作證。不動產證裡有室內共攤面積單獨資料,有室外共攤面積單獨資料。國家兩回有要求取消共攤面積的計算。試問?是退還有道理,還是理性解決問題為途徑。這需要開發商的理性思維和深思熟慮來和平解決問題比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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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衝浪151978880
什麼叫機械車位,開發商不管在小區投資什麼,都不可能是自有資金,肯定都算在房屋成本中。因此所有產權應該歸全體業主,由業主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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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暴君蔑世
首先,土地使用權是開發商透過拍賣或者併購等方式買來的,不是偷搶來的,開發商對自己的東西如何使用除了城建,物價,這型別的政府單位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他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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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遊牧天涯觀日月1
小區內任何物業權力,有獨立產權的歸產權人,沒有獨立產權的歸全體業主。這是判斷小區內物業權力處分是否合法的基本標準。產權是處分物業權力的唯一依據。沒有產權,憑什麼處分物業?憑什麼收益?合法性從哪裡來的?不要認為小區是開發商建設的開發商就有當然的權利。產權證才是物業權力的唯一根據。提問題也一樣,首先應該明確產權是誰的再說誰有沒有權力。是你的你就有權利,不是你的你就沒有權力。
你提的問題太籠統了,開發商和物業怎麼聯合起來?你提的問題太籠統了,首先你所說的地下停車場車位產權有沒有?如果有是屬於開發商的就不存在聯合誰出租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了。就像你家房子你咋出租還需要經過別人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