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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中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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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薈
首先,對‘生死狀’我們國家是不認可的。
顧名思義,‘生死狀’就是雙方以自己的生命安全為籌碼,做出的承諾。在很多古裝劇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種畫面出現。
但是,在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人的生命權屬於最高的法益,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放棄自己生命的承諾或者是在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私力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這都是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
事實上,在中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只能在輕傷以下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身體法益做出放棄的承諾,超出輕傷的範圍就涉及刑事犯罪了。
因此,‘生死狀’在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環境下是沒有存在空間的。
既然樓主問到了法律是否認可生死狀,那就先來說說什麼叫生死狀。
生死狀,一般常見於擂臺比武、單挑決鬥(注意不是格鬥,決鬥在西方中世紀十分常見)等,在中國古代和中世紀歐洲的小說、戲曲中十分常見。生死狀的意義在於,自願放棄某些權利(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從而使得可以充分展現武功,體現出比武的確定結果,放棄權利以後,不能再以此進行報復和復仇,家屬和後代也不得以此挑釁滋事。
顯然,當代法律不可能認可生死狀,理由如下:
1、生死狀不符合法律的價值。法律的價值是什麼,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定紛止爭,確定社會的共同價值導向。請問,生死狀這種視生命如兒戲,只為博取名氣、榮譽或某個財產權利的形式,是現代法律能接受的嗎?生命是寶貴的,是無價的,永遠是法律層面的第一價值,射殺野生動物尚屬不義,何況人乎?
2、生死狀存在巨大的道德風險。生死狀似乎具有表面意義上的公平,但實際上有很大的風險隱患。強勢方、陰謀方完全可以利用生死狀的辦法,來陷害弱勢方。假冒、仿造或者誘導欺騙,從而形成一個具有確定效力的生死狀,弱勢方的權利誰來維護?
3、生死狀對社會無益。這一點更為重要,現代社會需要什麼,需要發展,需要創新,需要高質量的生活,需要活得更有幸福感、獲得感。匹夫之勇、鬥兇呈惡是人類處於野生萌芽狀態的惡,不是文明社會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現代社會鼓勵人們努力合作,積極共贏,而不是相反。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生死狀不被現代法律認可,簽訂生死狀沒有法律依據。但是,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社會,儘管不允許生死狀的存在,但仍然在一些領域保留了習慣、專業規則等的效力,如體育比賽中,一般不能以對方的侵犯就發起民事訴訟,這就是把體育規則作為體育對抗的優先規範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