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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馳騁沙場728

    只要是阻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人,都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無論他採取什麼措施都不為過,法律更應切實保護,提倡這種行為,血的教訓還不應該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視嗎?

  • 2 # 大實話144243558

    說到立法也難以把握住,假如你立法了,有人搶方向盤,突然出現四五個乘客來動手打,幾個人混亂地狂揍他,可能他一下就死了,這種事可以說是防衛過當。但挺身而出的就不認可了,不是說好的算見義勇為嗎?

    其實立不立法關鍵在於執法人員對法制觀念的認識,碰上和稀泥的執法人員,想吃完原告吃被告,嚇唬原告又來嚇唬被告,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兩方拿好處。

    人民為什麼會事事選擇冷漠?那是一些執法不公造成的。

  • 3 # 湖水之元氣

    絕對贊成,試問一下,搶奪方向盤和拿槍指著一車人的性質有什麼不同?出手阻止的都是英雄,而且這事是危害安全,用正當防衛來處理合適不過,就算失手把人打死也不為過,誰敢肯定那人被打後發瘋不顧一切的更加去搶方向盤,打傷打死最後為的是制服他,不論那是小孩還是老人都不應該負責,全國一天有多少公交和有多少人坐公交?每天有10個人搶方向盤,一臺車上有20-30人,那每天要死的無辜生命會有多少?

  • 4 # 霧裡看花花非花4

    國家最主要的問題是什麼?是有法不依,有法不執,執法不嚴,很多時候都是和稀泥的,就是所謂的以人為本。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這些法律法規都是有的,但只要是沒搞出事來基本都和稀泥了,看了許多的就是在警方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然後賠禮道歉就沒事了。

  • 5 # 老卜150432078

    我想說兩點,一,國家應該立法,嚴懲危害公共安全形違。二,公交車也應該改裝。架駛室應該與乘客隔離開,互不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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