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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鄧傑1009221436

    19世紀初,波動光學初步形成,其中托馬斯·楊圓滿地解釋了“薄膜顏色”和雙狹縫干涉現象。菲涅耳於1818年以楊氏干涉原理補充了惠更斯原理,由此形成了今天為人們所熟知的惠更斯-菲涅耳原理,用它可圓滿地解釋光的干涉和衍射現象,也能解釋光的直線傳播。在進一步的研究中,觀察到了光的偏振和偏振光的干涉。為了解釋這些現象,菲涅耳假定光是一種在連續媒質(以太)中傳播的橫波。為說明光在各不同媒質中的不同速度,又必須假定以太的特性在不同的物質中是不同的;在各向異性媒質中還需要有更復雜的假設。此外,還必須給以太以更特殊的性質才能解釋光不是縱波。如此性質的以太是難以想象的。1846年,法拉第發現了光的振動面在磁場中發生旋轉;1856年,韋伯發現光在真空中的速度等於電流強度的電磁單位與靜電單位的比值。他們的發現表明光學現象與磁學、電學現象間有一定的內在關係。 1860年前後,麥克斯韋的指出,電場和磁場的改變,不能侷限於空間的某一部分,而是以等於電流的電磁單位與靜電單位的比值的速度傳播著,光就是這樣一種電磁現象。這個結論在1888年為赫茲的實驗證實。然而,這樣的理論還不能說明能產生象光這樣高的頻率的電振子的性質,也不能解釋光的色散現象。到了1896年洛倫茲創立電子論,才解釋了發光和物質吸收光的現象,也解釋了光在物質中傳播的各種特點,包括對色散現象的解釋。在洛倫茲的理論中,以太乃是廣袤無限的不動的媒質,其唯一特點是,在這種媒質中光振動具有一定的傳播速度。對於像熾熱的黑體的輻射中能量按波長分佈這樣重要的問題,洛倫茲理論還不能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並且,如果認為洛倫茲關於以太的概念是正確的話,則可將不動的以太選作參照系,使人們能區別出絕對運動。而事實上,1887年邁克耳遜用干涉儀測“以太風”,得到否定的結果,這表明到了洛倫茲電子論時期,人們對光的本性的認識仍然有不少片面性。光的電磁論在整個物理學的發展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它指出光惡化電磁現象的一致性,並且證明了各種自然現象之間存在這相互聯絡這一辯證唯物論的基本原理,使人們在認識光的本性方面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在此期間,人們還用多種實驗方法對光速進行了多次測定。1849年斐索(A.H.L.Fizeau,1819--1896)運用了旋轉齒輪的方法及1862年傅科(J.L.Foucault,1819--1868)使用旋轉鏡法測定了光在各種不同介質中的傳播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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