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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剝奪乙生命,將乙從60樓推下,這時丙正在30樓朝窗外練槍,當乙墜落30樓的時候,正好擊中乙的胸部,經鑑定乙系槍擊身亡,甲和丙誰應對乙的死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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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法先鋒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甲的行為:甲主觀上具有殺害乙的故意,並在該犯意的支配下將乙從60樓推下,作為一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甲應當意識到乙從60樓摔下後,必死無疑。

    甲的行為具備了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無疑依法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因為甲意志之外因素的介入,乙並非是摔死的,乙是在墜落過程中被丙槍擊身亡,但是乙之所以被丙的子彈擊中,是由於甲的先行行為即推乙的行為引起的,故改變不了甲殺人的主觀故意,也改變不了甲對乙所實施的客觀行為。唯一的不同就是死因,正如同一個持刀的人追攆被害人,意圖殺害他,結果被害人慌不擇路被迎面而來的汽車撞死一樣,該行為人當然要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責,因為被害人被撞死是行為人的追攆行為引起的,兩者顯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外界因素的介入雖然超出了行為人的預見,但結果仍是其積極追求的。

    同理,甲的故意殺人行為導致乙被練槍的丙槍擊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甲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應當對乙死亡的結果負責。

    然後我們分析丙是否構罪:至少,我們可以分析,丙肯定不構成故意犯罪,因為丙沒有犯意,;另外,丙也無法預料到樓上會有人墜落,乙被槍擊身亡純屬意外巧合,故丙依法也不具有過失的主觀心態,所以丙的行為與乙死亡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丙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依法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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