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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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贛北旭山莊園999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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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1、共同之處—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1)徵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徵用
《物權法》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區別之處—是否改變土地所有權
(1)徵收
經過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徵收的法定程式以及補償標準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各地方相關法律法規。
(2)徵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待特定目標完成後,土地使用權歸還原土地使用人,但不改變土地性質。《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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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徵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於私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徵用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取得原屬於私人或集體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為。
通俗地說,徵收就是政府等把你的物、產買去了。徵用是用方付一定費用使用你的物、產一段時期,到期後再把物、產還給你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