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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月夜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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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陌飛揚
中國物業法》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改變房屋用途;
(二)佔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裝置;
(三)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四)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超標準排汙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六)未經批准擺攤設點;
(七)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上亂懸掛、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九)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十)擅自改變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現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物業法的有關規定,您沒有違反物業法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規程中違反任何規定,而且就算您違反了有關規定,物業公司也應當勸阻、制止,沒有權利停止您的水電供應,所以物業公司的行為是違反物業法的行為,您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己最好也別做違規的事情。
不吹不黑,認真回答
說真的,這種問題回答起來讓我心緒複雜呀。
但從廣義法律上來說,物業受委託負責小區的綜合管理、房屋及公共設施裝置的維護管理、公共秩序維護等,在業主的行為危害小區公共安全時,有權採用一些措施來規避事態的進一步惡化。那麼,停水停電這種又不易發生暴力越線,又能有效的讓業主難受、甚至裝修無法進行的方法,就往往成了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
好吧,上面的描述中,有個核心點,“業主的行為危害小區公共安全”,估計很多被管理的業主很是不滿,爺就改個窗、砸個牆、改個門,有啥危害的?
不是不可以,但你要事先提申請,提申請的意圖並不是給你設坎子,添絆子,而是要從結構安全上審查你的這些改造行為,是否能滿足安全。
門窗過樑知道伐?不知道?不知道很多業主就敢拆!明明1500寬的窗子,不行,我要大的落地窗,砸砸砸。然後呢?樓上幾層的牆都會跟著開裂,害人害已。
所以,在未經申請的前提下,業主堅持不聽勸阻的進行一些結構或外窗改造(外窗改造有時不僅是結構安全,還涉及墜落安全等要求),小區物業是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手段(非暴力)來進行有效的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