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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雲26610126

    印證,是對應於“孤證不能定案”的一項證據規則。某一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情節,如果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能夠“印證”的證據,首先要有證據能力。而是否有證據能力,需要經過法庭舉證、質證,由法官作出認定。可見,證據能夠為法庭所採納,是印證規則適用的基礎。

    印證,指向證據的證明力。有證據能力,僅僅是步入了證據的門檻,而不見得該證據就有證明力。只有證據間相印證,才具有證明力,為法官所採信,從而成為定案的根據。

    印證在運用中,要充分發揮邏輯和經驗的作用。尤其在只有間接證據的場合,要綜合證據能夠印證和不能印證的情節,從證據相互聯絡的角度認定案件事實,而不能孤立、機械對待。

  • 2 # 法意通

    想不到看到這樣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這個問題在理論界都一直處於研究狀態可以說沒有明確的標準和定論,這個問題的回答可以寫一篇論文了。下面我說說我的理解,也希望有更多的同行來簡要表明自己的看法。

    印證證明模式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明的證明機制,印證證明的機制可以說是中國獨有的、具有中國特殊性的一種證明方法。

    印證證明的證明機制是和“內心確信”以及“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相聯絡的。雖然前面兩個標準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證明標準的表述,但是在實質上,中國的證明標準他們具有同一性,可以說中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要求更加的嚴格。但是中國證明標準對要求法官形成對事實認定的確信方面是同一。

    印證的機理是,兩個不同來源的證據具有對案件事實內容證明的同一性,也就是同一個事實內容得到兩個以上證據的證明。比如現場監控錄影顯示犯人身穿一件有破洞的藍色呢大衣,案發現場的證人所作的證人證言表明看到兇手身穿破洞藍色呢大衣。這樣我們那就基本可以認定犯人是身穿藍色呢大衣的人。這就是印證最簡單的形式。

    印證在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中的作用就是,透過證據見得印證可以將案件事實的可能性不斷的縮小,將不具有關聯性以及關聯性較小的證據排除,聽過不斷縮小可能性排除合理懷疑,從而形成對於事實內容的確信,以達到認定事實的目的。

  • 3 # 使用者14911632991

    證據是有鏈條的,合同的由來,怎麼行成的合同,合同是不是雙方自願的,籤合同的初宗,原件是否獨立頁(問題都出現第尾頁,很容易套改)證據鏈是否斷帶,事實認定還得靠公安調查,(當事人無法完成的取證,對方不可能實話實說,)法院調查只是民事,對偽證人沒有振涉力,公安介入就沒有人敢做偽證,把所有證據與實地調查結合在一起,真假自然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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