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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竹隱閒士

    為善需不需要為人知?

    “為善”、“行善事”,恐怕也要有個最基本的標準。比如說什麼是善,什麼是行善?我認為:首先要確確實實是幫到了別人;或者對社會做出了貢獻。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你總不能說 ,我主觀願望是好的,但客觀上的實際效果最後不好。那恐怕不能算是行善事。這是行善的客觀標準。

    其次,行善不能帶有出於自私自利的主觀動機、尤其是強烈的功利主義目的。如果是為達到個人的什麼主觀慾望和目的,那就不是真善了。那只是另闢蹊徑的一樁買賣而已。甚至還不是公平的買賣,因為行善總是容易博取別人的同情和感情呼應、響應,那麼這就是功利主義的一種投機;連交易都算不上,因為交易是公平的。這是走終南捷徑的一種取巧的純粹的投機。

    老話說的好,“善欲人知,不是真善;惡恐人知,便是大惡。”

    當然,個人不抱功利主義的目的,和社會是不是給予相應的表彰感謝,這是兩個概念。行善者確實不應該為了圖什麼回報,哪怕是精神上的輿論上的純粹社會觀感上的。但是,社會為了彰顯公平正義,如果你的付出的的確確產生了好的效果,確實幫到了與自己不相干的那些有困難的人,或者是確實為社會做出了貢獻,社會表彰這種正義行為,可以給予正當的、適度的社會表彰、感謝,給予某種程度的紀念,這都是題中應有之義。但不應是對個人主觀動機、慾望的呼應。

    舉個例子來說明問題吧!比如:社會上比較常見的為社會公益組織、慈善機構的捐助善款。有的個人默默無聞,數字或大或小,連續幾年十幾年定期做捐助,以匿名的方式把款項打到公益組織的戶頭上。媒體、相關組織、銀行去順著他填寫的地址去查,結果是“查無此人”。這就是本來意義上的行善捐善款。捐款的數額不在乎大小,但是行事的方式是非常標準的“行善”:不為出名不為圖利,只為行善、純粹奉獻。

    常見的另一種形式就是企業向慈善組織的捐款。模擬一個大的郵政匯款單,或者一張巨大的金融轉賬匯票支票……高舉著誇張的、巨大的道具,在一個萬眾矚目的場合兒,在新聞媒體前亮相,鎂光燈頻閃,報紙上有名兒、廣播裡有聲、電視上有影兒。 這還不夠,自己還印刷出無數的小冊子到處散發,帶有自己的企業logo、有自己企業領導人的形象、照片……力求本企業的知名度最大化。這算是行善嗎?當然不算是我們討論的純正的行善,做善事。雖然對於公益組織來說,這也是需要的;有這筆錢比沒有強。但這肯定不是傳統意義上所謂真誠純正的“做善事”;而是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形象,是為了獲得正面的閃光的企業形象;為了大眾的知名度,為了獲得好感獲得認可,最後目的是為了自己在經濟上的巨大利益。是一種商業行為。

  • 2 # 對月長皞

    可以參考劉德華,很多事都是好多年以後當事人主動說出來大家才知道,誰知道華哥還默默做了多少呢!很多名人我們最起碼還知道在做慈善,而劉德華這種完全是潤物細無聲,大道至簡。這大概就是水低成海,人低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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