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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行者

    信託產品,典型的高收益高風險的理財產品,對於理財風險,常見的風險無非就是虧損點利息,嚴重一點的折點 本金,這種只能拿合同說事,嚴重點的可以追究相關機構的民事責任;但是近幾年來一種風險大行其道就是跑路 的風險,投資的標的或者管理機構卷錢跑路了,這種只能先走刑事再追究民事賠償。

    對於擔保來說,涉及人保和物保、自保和他保。如果約定的擔保是一般保證責任,則只能能到對主債務人窮盡一 切手段之後才能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如果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擔保人再對主 債務人進行追償。如果合同中沒有決定是何種擔保,則視為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是既有他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的擔保,一般來說需要先找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足時才能找其他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擔保責任的實現,可以拿著合同向法院起訴,後對擔保物或者擔保人的財產進行拍賣受償。

  • 2 # 裝作讀書人

    信託產品違約,擔保不一定能夠實現。

    好處是信託產品是屬於銀保監強監管的產品,產品在做底層設計的時候,一般抵押或擔保的手段做得比較充分,這也相對比較比如私募基金或資管產品而言,信託產品底層資產的處置和擔保資產的處置相對其他產品來講更容易一些。

    信託產品違約,擔保資產的處置一般是由信託公司來進行,實務操作中通常會分為以下幾步:

    1,信託公司拿著所有的合同條款去法院申請資產保全。所謂資產保全的物件一般是指融資方和擔保方,而資產保全的手段一般是指法院對對方的資產進行查封。

    2,作為信託公司來講,所發行的產品頂層資產一般是強抵押,而對擔保方的控制相對來講比較少一些,更多的是合同層面的。所以法院的處置一般是先處置融資方的資產,然後再處置擔保方的資產。

    3,處置的方式一般分為法院判決或者是仲裁。而法院的判決常常會有多次的反覆,比如說一審二審上訴抗辯等等。而仲裁是一次性的結果。

    4,法院判決或仲裁塵埃落定之後,將首先由法院進行處置,比如拍賣,經過一拍二拍,或者是流拍結束了之後再決定是否由信託公司自行處置。

    5,實際上只有經過把融資方的資產處置完之後,有空缺的部分才由擔保方來完成。

    6,對於擔保方資產的處置流程和融資方資產的組織流程幾乎是相同的。

    7,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如果資產保全的過程當中查封的資產比較好,處置起來又比較容易,短期之內增值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或者說抵押率足夠低。可以經過和解的方式來完成。

    8,最終無論如何,事實上,要看信託公司握在手裡的查封資產價值到底能不能足夠震懾住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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