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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芳說芳語

    勞務工為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為甲方。

    甲方把乙方派遣到與甲方簽訂了務工合同的丙方工作,那麼,乙方與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形式,就是“勞務工”。

    勞務工是與由勞動行政部門資質認定,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勞務型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後向實際用工單位進行勞務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者與勞務型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由勞務型公司按規定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與勞務輸入的實際用人單位不發生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只是從事勞動服務。

    勞務工是指沒有特區常住戶口,被特區內的用人單位招用的工人

    招用勞務工的條件是:

    用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生產條件;②具有按期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能力。

    勞務工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年滿十六週歲;身體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招用勞務工的程式是: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之前,應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數和招工地區。

    ②勞動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與勞務工在上崗之前簽訂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需對勞務工進行培訓或試用,應在培訓或試用之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深圳多年來招用勞務工的實際情況,這裡應特別強調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押金,不得將特區暫住人口管理費和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金轉嫁給勞務工負擔,不得強制勞務工向本單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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