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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紀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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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合法的擔保之債‘’一一如果擔保人系夫妻關係之一者,該債就依法‘’必須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為什麼這麼說呢?
一,依照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屬夫妻之共同財產‘’。根據法律關於權利義務相互一致原則為出發點必然推衍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產生的合法債務也必然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承擔,這才是合符法律關乎平等主體之間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然且必須承擔共同義務的原則。案例中所述如果依法確認系夫妻之一者在生活中丶在生產經營中所形成的‘’合法的擔保之債‘’,那麼,依法就必須是夫妻之共同債務。依法依理不能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中所得之債權或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而所依法產生的擔保之債就變了夫妻之一人的個人債務了。這個世界‘’沒有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珠公民。
二,既然夫妻關係中一方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合法擔保之債屬夫妻共同債務。那麼,依法夫和妻一方在生活、生產經營中哪些擔保之債又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依我之見:判定標準只有一個,‘’合法‘’,即只有合法的擔保之債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違反法律強制性丶禁止性規定的所謂擔保之債,法律不予承認並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所形成的所謂‘’擔保之債‘’就不是夫妻關係之共同債務。比如,為參與聚眾賭博的提供擔保的丶為嫖娼賣淫提供擔保的,為在走私丶洗錢丶販毒丶生產假冒偽劣……等‘’主觀明知‘’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提供擔保的,依法應當屬危害社會的相關違法犯罪的‘’共犯‘’行為,為這類犯罪之擔保,本屬犯罪之共犯,根據中國刑事法律懲罰犯罪‘’不株連他人‘’之原則,又怎麼能讓無辜的夫或妻之一者來承擔因一方刑事犯罪的‘’連帶刑事責任‘’呢?
再比如,夫和妻之一者,對外為他人所借大額非生活、生產經營之需提供‘’擔保之債‘’,如果其離婚後第三方提起訴訟者,除婚姻期間為生產經營之必需外,依法應徵得夫妻中另一方簽字同意或事後追認,否則,第三人以是‘’擔保之債‘’是夫妻關係期間共同債務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將依法駁回其起訴。
總之,無論公說公有理丶婆說婆有理,也無論這解釋那答覆,都必須依法審查:‘’依法該是夫妻共同擔保之債的‘’,就必須是。誰想賴,是賴不掉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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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花一世界61822283
題主既然說夫妻那麼一般意會為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所發生的擔保之債,這種擔保之債一般會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對這筆擔保之債自己並不知情可以免責,但一般很難證明這種情況。這種情況也是可能發生的,比如夫妻關係正處在破裂期,雙方並未在一起無交集和溝通,一方根本無從知道另一方的事情和情況,這種情形下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免責,如果在夫妻關係解除後一方發生的擔保之債就與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了。
回覆列表
最高院有批覆,司法有實踐,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已經是共識。僅有個別極端情況下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有興趣可去法院裁判網搜案件,非常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