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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樹說法

    1.首先需要分析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是否對股東資格繼承問題進行特殊規定,如果存在特殊規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沒有關於股東資格繼承問題的相關規定,則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由繼承人按照繼承比例繼承股東資格。

    2.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存在關於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則沒有獲得股東資格的繼承人,則應按照規定獲得股權相應份額的變價款。

  • 2 # 無法奮鬥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擁有相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等份額的遺產。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想有相同的繼承權。另外,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也可以不相等,比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 3 # 徐靂說股權

    徐靂: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常情況下如果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合法繼承人是可以繼任股東身份的,當然,繼承者也可以向公司原有股東選擇轉讓股權的形式獲得對價。

  • 4 # 西天蝸牛

    要區分公司章程是否對股東繼承進行約定處理。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如公司章程中存在對股東資格繼承的排除性約定

    如公司章程中約定了對股權資格繼承的排除,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不能當然成為股東,其對應的股份財產變價所得由繼承人享有。

    2、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東資格繼承的排除性約定

    根據繼承法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已死亡股東的份額依法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繼承,應當視為分配取得股東資格,如果分別取得後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的則由其協商決定股東資格繼承方。

    舉個栗子

    (1)某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人數10人,現自然人股東甲(持股20%)死亡,根據相應法律,有四個繼承人共同分割甲持有的股份各持有5%,如公司章程無特殊約定,則該4名繼承人均取得股東資格,該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變為13人(10-1+4)

    (2)某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人數48人,現自然人股東甲(持股20%)死亡,根據相應法律,有四個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該股東的股份,此時4位繼承人不能當然的取得股東資格(如取得股東資格,股東人數超過50人),看由4位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最終的股東人選,然後才能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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