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如果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比如會員30人以上、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工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如果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比如會員30人以上、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