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人員:
1、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的育齡婦女;
2、本市戶籍有非婚生育事實的育齡婦女;
3、男方戶籍為本市,女方戶籍為本省外的已婚育齡夫妻,長期居住在本市,符合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登出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懷孕的可提供母嬰保健手冊;
4.領證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證(準生證)和二孩生育審批表;
(3)屬於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
(4)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蓋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公章的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卡(此項材料由戶籍地社群工作站與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聯絡取得)。
(5)女方戶籍在本市且男方戶籍在本市外的,提供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女方戶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同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的證明以及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社群工作站辦理,但女方戶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群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影印件到社群工作站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將材料及登記表交工作站。辦事人員核實後留影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
(一)適用人員:
1、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的育齡婦女;
2、本市戶籍有非婚生育事實的育齡婦女;
3、男方戶籍為本市,女方戶籍為本省外的已婚育齡夫妻,長期居住在本市,符合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登出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懷孕的可提供母嬰保健手冊;
4.領證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證(準生證)和二孩生育審批表;
(3)屬於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
(4)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蓋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公章的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卡(此項材料由戶籍地社群工作站與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聯絡取得)。
(5)女方戶籍在本市且男方戶籍在本市外的,提供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女方戶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同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的證明以及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社群工作站辦理,但女方戶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群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影印件到社群工作站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將材料及登記表交工作站。辦事人員核實後留影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