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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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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五哥wl

    教唆犯當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教唆犯,一般按教唆行為所符合的犯罪構成定罪,如教唆他人搶劫的,按搶劫罪處理,教唆他人放火的,按放火罪處理。如果被教唆的人的行為超出了教唆的範圍,教唆犯只對他教唆的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如教唆人教唆他人入室盜竊,結果被教唆犯入室後發現女主人很漂亮,遂予以了強姦,那麼教唆犯只對入室盜竊承擔責任,而被教唆人則需對入室盜竊和強姦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對於間接教唆,也按教唆犯處罰。所謂間接教唆,是指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搶劫,則甲屬於間接教唆,也按搶劫犯處理。當然,如果刑法分則中對教唆他人犯罪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罪名處理。另外,教唆未成年人、神經病等不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因為在這些犯罪中,被教唆人是教唆人的犯罪工具。

    教唆犯自動中止教唆行為,並阻止實行犯的行為或結果時,成立教唆犯的中止犯,否則,按未遂犯處理。

  • 2 # 來風102781141

    這個問題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實際情況判定有否有罪無罪。

    現實中出現教唆犯有罪而要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了了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和不實施犯罪兩種情形。前者,教唆者有罪應無異議;但後者,卻有不同看法。

    如果被教峻的人著手實行了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教唆者當然屬於教唆未遂。但問題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對於教唆犯如何處罰,能否適用《刑法》第29條第2款之規定?這個問題就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教唆犯的行為仍然成立犯罪,屬於教唆未遂(行為無價值論者多主張此觀點)。這種觀點的理論依據是“共犯獨立性”,行為者的危險性一旦透過一定的行為流露出來,即可認定其有實行行為。所以教峻、幫助行為,原本就是行為人自己犯意的遂行表現,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有實行行為性,這就是獨立的犯罪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教唆犯的行為無罪(結果無價值論者多主張此觀點)。這種觀點的理論依據是“共犯從屬性”,只有單純的教、幫助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必須是被教唆、被幫助的人著手實施犯罪時,共犯才成立。根據共犯從屬性、理論,如果被教唆者沒有實施“實行行為”,教唆、幫助行為便失去了憑籍,對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險,不構成犯罪。

    這兩個觀點中,第一種觀點顯然是將刑法處罰的範圍進行了較為過度的擴張,當前刑法理論與審判實踐對此觀點提出了反對意見;而第二種觀點,依據共犯從屬性限制了犯罪成立範圍,縮小了刑法的處罰面,對了推進刑罰輕緩化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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