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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樹說法

    公司法規定,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足額繳納義務

    股東不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

    2.違約責任

    沒有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應向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差額補足責任

    作為設立公司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4.股東的連帶責任

    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臉連帶責任。

  • 2 # 邢律說法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是指沒有交納註冊資金或出資金額沒有達到註冊資金總額的;2、出資金額不實,即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其出資價格高於其本身價值的情形;3、虛假出資,4抽逃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抽回,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相關股東應承擔補足出資的義務,對公司債權人來說,出資違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形,虛假出資,情況就比較複雜,本律師此前就辦理過多起此類案件,首先虛假出資的認定,比較麻煩,雖然高院司法解釋對虛假出資的認定有明確解釋,但實踐中由於相關股東在此問題操作上的隱蔽性和偽裝性較強,大大增加了法院認定虛假出資的難度。如果法院認定構成虛假出資,那麼相關股東可能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一種是否定法人人格,認定公司沒有成立,由相關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擔保責任。這是一種非常重的責任承擔。法院在適用時都會非常慎重,儘量不否定法人人格,因為這樣會涉及後續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但此前也是由此種判決的,這種判決一般要求有證據證明虛假出資必須是以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如果虛假出資不是以此為目的的話,一般會承擔如下法律責任:1、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即對於虛假出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返還所抽逃的出資本金及利息。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皆可作為訴訟主體,向其主張權利。2、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虛假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不僅限於瑕疵出資本金,還包括利息,但其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即對公司本身不能清償的部分才承擔責任。

    對於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基本和虛假出資一樣,都是要承擔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和對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

    相關股東除了承擔以上所述的法律責任外,其股東諸多權利,比如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的自益股東權利將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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