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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薇薇安的生活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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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雲房產律師團
需要明確幾個問題:
1.是否有協議?還是口頭的?
2.贈與的主體是誰?是母親還是孩子,或者母親和孩子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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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姚律師
看你們之間有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有的話,那就比較麻煩了,分給你前妻的財產作為前期的遺產發生繼承,由於她死亡時候你們已經離婚,你沒有繼承資格。當然,如果只有離婚協議,你們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話,這份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那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原則上一半是你的,另外一半作為她的資產由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例外是她有遺囑),法定繼承人有他的父母、你、你們的子女。最後,遺產的分割很麻煩,建議諮詢當地律師幫你打理,當然律師費是要出的,不要只顧著向別人諮詢而不出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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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山傍水758
與前妻離婚,財產給付女方,女兒由前妻撫育,另給2OO萬元。半年後前妻死亡。原協議果繼續生效?我的看法已履行的部分已生效。未履行的部分可變更。如你給付的不動產,已變更了登記,這部分已屬你前妻的財產,現前妻死亡,由你女兒和前妻父母繼承。另給付200萬,該款如僅支付部分,其餘未支付,作為贈與,屬諾成合同,沒交付的可變更。如已交付了,也只能作女方遺產處理。這樣你的女兒仍可從其母遺產裡,獲得足夠撫育費,如女兒今後隨你生活,其所得遺產,仍由你管理。如你女兒隨外祖父母生活,你女兒遺產由其外祖父母管理並為你女兒使用,如200萬里還含有女兒生活教育費,那這部份你得繼續給付女兒成長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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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樣的問題,在法律上可以提煉為“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能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債權債務這麼一個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都是附條件的、或者說是有前提條件的,因此,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不是法律意義上沒有瑕疵的權利義務,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沒有發生變更時,其約定的給付義務就應依約履行。離婚協議所附條件發生變更時,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就會隨著所附條件的變更而變更。比如說,如果本案200萬給付義務與小孩撫養相關聯,現小孩母親去世,小孩撫養權就應歸屬父親,如果如此,這200萬給付義務還有必要履行嗎?
本人以為,如果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能夠界定為沒有法律瑕疵的權利義務,那麼這樣的給付義務就可以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債權而引發繼承等派生權利,權利人死亡的,給付義務人也應當依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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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鏡塵
來來來,解釋一下,前妻是怎麼死的?有什麼隱情沒有?是自然死亡還是意外?如果是意外,是怎麼樣的意外?前妻死的時候你在幹啥?有什麼證明?再查一下你的資金往來記錄,有無可疑支出。半年後前妻突然死亡,好蹊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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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鼎一一29397900
這個問題在法律干預下,應該先遵循孩子的意願。不知道女孩的年齡,如果有判斷能力,願意跟著生父生活,那麼該男子應該盡其所能照顧好孩子生活,沒有硬體的金錢數字要求。如果孩子願意跟著女方的後任或父母生活,那該男子應繼續履行200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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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雪域說情感
題主這個問題暴露了一個事實。那就是你真的很渣。
首先,離婚財產跟女兒歸了你的妻子,還要另外再給200萬。等於你淨身出戶。為什麼?這個太明顯不過了,因為你肯定是背離了這個家庭,否則你憑什麼會這麼籤協議?
離婚了,女兒雖然判給了母親,但是女兒是你親生的吧?妻子半年後離世了,女兒怎麼辦?你不履行協議讓你女兒流落街頭嗎?你前妻去世了!她的財產唯一繼承人就是你自己的女兒。你撕毀協議,就是讓你自己的骨肉去喝西北風!
看你所說的這些,你應該是個有點“實力”的人。但是我不明白的是你是靠什麼得來的實力呢?男人在這個世上立足最主要的就是信用,你連自己骨肉都可以這樣對待,我想不通你的“實力”是靠什麼得來的呢?你是一個“父親”(但是我覺得你的行為有點不配)。同時你也是個男人。你覺得你的做法不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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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熊大狀普法匯
你的問題看不出關鍵資訊,需要分開回答。
第一種情況,是你們只是簽了離婚協議,但沒有辦離婚。根據司法解釋,這個協議是不生效的。既然不生效,法律上當然就沒有約束力。如你將錢給她父母,那是另一個問題,和本問題無關。
第二種情況,你們已經辦離婚了,協議當然生效。法律上說,你還是要履行協議的,該筆錢由她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包括她父母和子女。
回覆列表
1.這樣不好吧!
2.你能把財產和女兒給前妻還給200萬,側面也說明你重情重義;
3.離婚財產判給了前妻,不懂跟你還有啥關係?你們已經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財務共同體;該給錢還是要給錢的;
4.做好人就做到底吧,如果實在經濟有壓力,可以跟前妻家人商量緩緩,或者你直接用法律申請減少吧,這個也無可厚非。
5.誰的生活都不易,建議大家都做個好人,別欺負孤兒寡母,欺負年邁老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