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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文古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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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尼古拉稀趙四兒
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弄懂“請示”和“函”的區別,以後就不會再用錯了:
一是型別不同。請示屬於上行文,即下級單位向上級單位請示工作需要報送請示(例如:A市B鎮向A市政府請示工作,需要用請示文體)。函屬於平行文,即兩個同級別的單位或部門,因工作或者業務往來需要可以以函的形式(例如:A鎮要去B鎮考察學習,需要B鎮給予接洽,應該用函的形式)。
二是內容不同。請示一般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直接隸屬關係的機關報送,並請求主送單位批准或提出指示精神,結合上級部門批示意見執行有關工作(例如:A市B鎮將要開展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專案,需要向A市政府遞交請示,經A市政府批准允許後方可實施);函一般用於向承擔一定審批許可權或業務部門請求審批相關事項而發出的(例如:A市B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已獲得A市政府批准,現需辦理施工許可,A市B鎮可以向A市C局透過函的形式,請求辦理相關施工許可)。
三是受文機關覆文方式不同。請示的受文機關或單位通常以批覆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具體批示意見(例如:A市政府收到B鎮的請示後,要以檔案形式對B鎮請示的有關工作給予批覆或寫明具體批示意見)。函的受文機關通常以發文單位請求事項審批結果表明是否批准,不做批示精神(C局根據B鎮的遞交的函件,為B鎮辦理相關許可證即可,無需作出批示)。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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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文解剖社
這個問題還有點“拗口”。我換個說法來理解:本單位應該用“函件”與非直接隸屬(上下級)的單位商洽彙報有關情況的時候,卻更換文種,以“請示”的形式去書寫。
那麼這個做法是否合理合習慣呢?
我認為是符合的。不僅如此,有時候還用“報告”代替“函”。
雖然根據文種規範: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
而請示:適用於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但對於不相隸屬但級別高於或與自己平級的單位,如果是有求於別人,建議彙報本單位領導後,選擇規範的用“函”或是放低姿態用“報告”。
因為兩文種皆符合實際行文需要,且有時候更有利於“工作”。
比如省廳級別更高,而縣裡可能很多專案要省廳來批,有時縣就會放低姿態,用 “報告”或者 “請示”,畢竟有求於人。
還有,某高校正廳級,地級市ZF也是正廳級,但高校在地方發展,很多地方要依靠ZF,所以用“報告”也多。
實際工作中不要太教科化,一昧相信書上所言實為不妥。靈活一些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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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他們不注意公文使用,甚至上級也沒有考慮過。請示是下級長上級,多為上行檔案,用於請求批准和請求指示,受文機關回復是否批准;函是平行檔案,受文機關只能用函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