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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哈哈一笑35

    各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都不太一樣。有的地方規定,小區百分之二十的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終止業委會委員資格,但是施行起來必較難。現在有的地方開始在小區建立業主監事會,代表全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工作施行日常監督。這是一個新生事物,還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操作細則。

  • 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以前講過,物業工作每一點都會涉及部份業主的利益。物業在小區時總能找出很多理由說物業不好,業委會本來是全體業主選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業主賦予的職責,但同樣涉及小區管理的任何一點細節,都會有業主利益在其中,符合自己的說好,不符合自己的就反對,並栽髒上各種罰名,,誰會給業委會一個公平,公正的工作評價,業主這個至高無尚的稱呼,使業委成員辛苦工作,失去了努力工作的信心,有時會毀了小區的一切。物業不好,業委會不好,會說的又不幹,想幹的又不敢幹、不能幹。

  • 3 # w苦行僧

    業委會委員不履行職責,應該如何處理?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是物業管理區域內最高的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會議透過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履行如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協助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監督物業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屬於民間組織,它是由小區內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選舉產生的。他們沒有酬金,是犧牲個人的時間為全體業主義務服務的。由於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執行機構,業委會委員所從事的工作必須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才能進行。個人認為小區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們的工作應該給以寬容和理解。當然也有一些業主委員會委員與物業公司,相互勾結做出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事情。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增補、辭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辭職、增補《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都會有比較詳細的說明。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請辭。如果由於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辭職造成業主委員費人數不夠。那麼業主委員會就可以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選舉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履行職責,如何罷免:如果要罷免不履行職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由業主委員會或20%以上的業主提議且認為提議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事由,由業主委員會主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透過投票決定。

    總之,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罷免,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約定的,要嚴格按程式執行否則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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