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已53歲,在二個不同國企工作了35年,後工作單位是國企上市公司下子公司,工作4年多,工作部門被總公司安排全部轉入旗下另一子公司,才工作一年多,趕上國資國企改制,單位登出,公司要與我解除無固定期合同,只按6年司齡賠6個月工資,原調入子公司還存在,我可以拒絕嗎?要求繼續工作嗎?如果解除勞動合同,五十多歲到哪裡找單位接收啊?心涼幹了一輩子沒有犯過錯誤只因為年齡大失業。
回覆列表
-
1 # 律師說
-
2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本律師辦理勞動爭議類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一、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強制與否,只有是否合法。用於單位合法解除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和解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事實是否清楚,程式是否正確?來綜合判斷。
二、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39條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承擔經濟補償或賠償責任的。
三丶企業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我們單位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繼續為單位上班,或者是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建議。勞動者就具體案情詳細諮詢專業律師已得到具體明確權威有效的法律解答。便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般在一家企業的工作時間都比較長,忠誠度和能力都已經得到企業的認可,這個時候,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和企業來說,都是很艱難的決定。但同時也是基於上述情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牽涉的補償金額相對更大。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