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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鋼Lawyer

    法人股東與其他股東各佔50%的股權架構,是非常危險的股權結構!

    公司法規定,選舉法定代表人等普通議案,需要一半以上股東表決權,才能表決透過,請謹記是一半以上。

    所以各50%的股權架構,誰也無法單獨透過股東會議案,導致如果法人股東不同意,就無法透過股東會表決的方式變更公司的現有法定代表人等安排,公司管理非常容易陷入僵局,導致現有法人可能為所欲為,甚至將其他股東排擠處公司的管理。

    一家之言,敬請諒解!

  • 2 # 公司法江湖

    首先法人與股東各持股50%的股權結構比例,在實務當中確實不算少見,但是這種股權比例帶來的問題就是極容易股東之間發生僵局,公司內部組織機構運轉機制失靈的情況。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特殊事項的必須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透過才可以,即便其他事項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也都是過半數透過即可。而股權比例為1:1的結果就是涉及公司事項要麼達成一致意見透過,要麼就無法透過,處於僵局當中,這種股權比例並不健康,也不利於公司後期的發展。

    其次法人與股東各持股50%的情況下,法人的權利是不是大於股東?我個人認為是大於的,因為首先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等物品在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推定應當由法人負責保管,而且法人作為公司對外代表的主體,可以代表公司簽署相應的協議並有可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從這一點處罰法人的權利大於股東。

    最後公司的本質是各方資源進行整合以便達到1+1>2的效果,所以我相信每個股東合作之初都是為了擴大自己資源所對應的利潤才進行合作,故而沒有誰開設公司經營是為了達到股東之間互相牽制,儘管法人的權利大於股東,但是這種情況下並不代表法人就可以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我建議股權比例應當作調整,同時應當明確各股東之間的權利界限,規範股權結構比例以及公司內部組織的執行機制,才是公司生存之本。

  • 3 # 老袁下午茶

    你的意思大概是兩個股東成立公司,一個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經營吧。

    首先,我們不建議採取這種架構,股權平均會對公司未來運營發展留下極大的隱患。

    其次,如果無法調整比例的話,建議採取其他方式,保證經營者的控制權和其他人的監督權。

    比較可行的方式是,1、設定同股不同權的架構,用分紅權換取控制權;2、為運營者爭取一部分“管理股”;3、另一股東如果僅僅是財務投資的話,建議優先回收成本,逐步讓渡股權。

    再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的確權力更大一些,因為畢竟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對外代表,一般情況下對內掌控著財務、公章、核心業務等,雖然股權平均,實際控制力相對大一些,但也有法定代表人被人架空的情形存在。

    最後,我一般對一些合夥專案的運營建議是,先合夥,再合股。即先按照單專案合夥來運營,透過協議約束雙方,專案合合夥人之間相對成熟了,再探討成立公司“合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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