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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留名何益

    承包方對甲方的審計結果不滿意很正常,而且基本沒有滿意的。

    建築工程的承包模式各種各樣,結算方式也不盡相同。有固定單價按量計算的,有包乾價,也有按實結算的,還有按實結算下浮及優惠的,有按成本十費用十利潤計算的。總之,結算辦法基本是雙方約定的,但不否認發包方所在位置的強勢。無論怎樣也算是一個捱打,“一個願挨”,不然就沒有合同的存在。

    對於建築工程的工程量審計,國家是有規定的,什麼樣的工程一定要審計,什麼樣的工程不需審計,或者審計不審計還可自願。這裡所說的是最後結果,沒有糾結審計如否。但是要知道審計的目的是什麼,就一清二楚了。

    審計也可以說是稽核,叫法不同只是行政習慣罷了。審計的目的是去偽存真、求真實、擠水分,只有把‘’水分‘’擠掉才能顯示真實的造價。那麼有一句笑話就是:施工單位按大的算,按高價子目套,越高越好。而發包方呢顯然是往小的算,按低價子目套,越低越好;這樣矛盾就有了。於是各

    不相讓,最後尋求第三方幫忙解決。後來就出現了‘’諮詢公司‘’出來‘’主持公道‘’。當然,政府工程有專門機關,用不著找社會機構,那就是“審計局”。

    最終造價稽核,也要視情況而定,一般有經驗的專業人員,拿到最後結果能很快斷定差別在哪裡,會對重點專案重點複核;一般專案放過。對造價成本高的專案重點複核,對造價成本低的專案只是看看而已。這是在總價差別不大的情況下的做法,差別基本不大。但是對於重要專案高造價的,專案複雜的就需全部稽核,就是稽核人全部重新計算,來找出差別大的地方。審計(稽核)基本採取三個方式進行:1.重點稽核,2.抽查複核,3.全面複核。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當今審計有種收費規則。審計局對建築工程造價正常審計收費為1~3%,超出正常結果部分收費3~5%。另外還有個約定,就是發包方給予審減(減少)部分的費用已達10~20%,你想想,審計(或諮詢公司)的會怎麼辦。所以,這無疑是給對方增加了‘’不滿意‘’的籌碼。而且,大部分審計(稽核)均為發包方。

  • 2 # 律師小僧

    本人在進入律師行業後與團隊做了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大部分案件都是雙方無法達成結算,最後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你作為承包方若不認可發包方的審計結果,可以不在結算單上簽字。你可以根據你的訴請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起訴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請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你所完成的工程造價依法進行鑑定。訴訟過程中,為防止將來款項便於執行,建議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 3 # 增古子(閃青龍

    這是很正常的事。對審計不滿意第一對該審計成果不予確認;第二尋戈找審計成果中的工程量是否存在漏項或量不對;第三對審計成果的套價是否正確(其中材料單價是否正確也是關鍵);第四對審計成果的費及稅是否按合同要求執行。總之對審計成果是否合理,施工單位本身是最清楚的,但有時碰不講理的建設單位確實很煩人,那麼只有耐心核對,逐項逐條去分解核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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