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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車伕6600

    這不是強買強賣的問題,這麼重大事項應該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這是把業主的財產賣給業主,收到的錢屬於全體業主。如果被物業公司佔有,那麼這個事就根本不能做。

  • 2 # 鞅論財經

    小區地上的景觀、綠化、道路、車位等區域都是廣大住戶的公共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為己有,更不用說把公共區域劃為車位進行出售。

    有一些老小區裡車位確實很緊張,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在不影響綠化率、消防要求及居民生活的前提下,也會適當調整空間增加一些車位供廣大住戶使用。可也不容許把地上空間進行佔用而出售他人的事情。相信這個情況出現一投訴一個準,建議可向物業或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小區的地下空間分為戰時人防空間和普通地下空間,在核實地下室車位指標時可以把人防空間納入進來。但這部分其實不是屬於開發商的,而是人防辦的。只不過把這個平時使用權轉給了開發商使用。開發商也可以根據樓盤的檔次和要求適當增加地下車位,可是在應有的紅線範圍內須增加車位時,只有不停地往下挖。

    而且每往下挖一層的成本就要上升一大截。比如一層地下室2500元/平米,二、三、四層就要達到3500元、5000元、6000元。也就是一個車位的成本一層8~9萬左右,二層就要12萬,三層、四層更是15萬、20萬以上。可很多開發商根本就不願意進行超指標的投入車位數量,也就造成了車位極其緊張的情況。開拓地上空間也就成為了慣例。即便是地下車位也是不允許出售的,只能是採用租賃的方式。比如簽約租賃協議20年,而後20年之後免費無償繼續使用的方式。包括人防空間內的車位也是如此。

    但是地上的車位更是不允許進行出售(包括長租),而是誰先到誰停的原則,而且不可以用地龍上鎖的。這種公共空間就是便於廣大住戶共同使用的,絕不是少部分人或物業的私有財產。

  • 3 # 克峰61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關鍵在物業費計算方式 出錯,導致也業主與物業矛盾不斷升級。為什麼這麼說囊?。利益,利益 造成矛盾。利益越大相對矛盾就越大,尤其是物業這一行 物業在小區沒有數一自己的一平方米房子。物業應該服務區域 就是 公共區域和公攤面積區域,計算物業費就應該在此基礎上評估。這樣物業暴利收入就會大大減少,物業也不會聘用很多保安了,把他們分內的事做好就行了,業主也不會反對矛盾也會大大減少 也會理性服務。“可現在計算方式就歪曲合理性 安業主家裡面積暴利計算,嚴重侵犯業主權利”可業主卻不知道 也不懂,這是歷來是慣例,一錯誤方式發展。政府成了甩手掌櫃。吃虧的就業住源源不斷多付物業費,物業有錢了,為了不斷的貪心 就聘用公多的保安 來控制業主。小區保安真的能保平安?他們不打你就不錯了:真正安全靠國家 靠公安。

  • 4 # 王小鴿子66

    物業就是無賴,利用居民不團結,不饞事,就充分利用資源掙錢,飲水機一臺機一萬一年物業費,飲水機贈送卡隨便喝。停車位隨便佔盲道、綠地,誰管?城管,公安 物業,社群都是黨領導,非常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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