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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鄧海春

    《北齊律》,顧名思義,是北齊的主要法律。北齊的高氏兄弟在東魏執掌國政時,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東魏武定八年(550),高洋稱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始命群臣議造齊律。這部律法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才完成,史稱《北齊律》。

    《北齊律》的實際編撰主持者是出身於渤海著名律學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參議的還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數十人。他們全面總結了自李悝《法經》以來歷代的立法經驗,校正古今,銳意創新,省並篇名,務存清約,編定齊律12篇,949條。

    《北齊律》在法典體例、篇章結構、律文內容等方面均有創新,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不僅如此,它還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對於《開皇律》乃至《唐律疏議》都有直接的影響。

    《北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北齊律》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制定者們認真總結了《法經》以來法典篇目不斷增多的利弊,經過“部分科條,校正古今,所增損十有七八”,最後將其精簡合併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

    且《北齊律》正式確立了“重罪十條”制度,這便是後來隋唐法律以及後世的“十惡”的起源。“重罪十條”包括“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加劇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北齊律》還首創了《名例律》的總則篇目。《北齊律》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進一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此後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為《名例律》,可見《北齊律》對後世立法的影響之深遠。

    《北齊律》還確立了封建五刑制的雛形,即死、流、刑罪、杖、鞭(隋唐改為笞)。其規定,杖刑為十、二十、三十共計三等,鞭刑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五等。刑罪即勞役刑,一年至五年共計五等,流刑為一等,死刑為絞、斬、梟首、繯四等,一共由十八等構成。

    可以肯定的說,《北齊律》是一部承上啟下的重要法典。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古代法律變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時期,而《北齊律》則是最後定型、有草創貢獻的律典。正如近代學者程樹德概括的那樣:“南北朝諸律,北優於南,而北朝尤以齊律為最。”後來的隋唐法制如果沒有《北齊律》的基礎,是很難有那麼大的成就的。

    中國封建律典的巔峰是《唐律疏議》,集大成者是《大清律例》。與中華法系的傳世代表《唐律疏議》相比,《北齊律》確實沒有唐律成就高,更不是最完備的法律,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唐律。故而《北齊律》的價值,也著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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