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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周鳳遲

    2018年10月15日,老張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後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

    2019年7月28日,因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終止老張的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了老張的工傷待遇,但拒絕支付老張提出的經濟補償要求。

    公司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可以終止工傷職工勞動合同,但未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已經支付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再支付經濟補償,違背了一事二罰的原則。

    老張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雖未明確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兼得。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待遇,是對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範疇。

    經濟補償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上述條款同時亦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故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終止,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兼得。(周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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