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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限風光居士

    善與惡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話題。善意與惡意的界限在道德、法律乃至政治領域都有各自的標準。我們通常研究的是法律的善意與惡意。關於善意和惡意的概念和界限都散見在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等國家法律之中。是判斷是非罪惡的重要條件。為了大眾化普法,我不引用枯燥的法律條文,作如下解析。

    1-民法中的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物權法和民法總則規定,財產權的取得必須處於善意,而惡意取得他人財產的法律行為無效或可被撤銷。也就是說你取得的財產的行為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常見的情況是,甲方講財產賣給乙方,乙方不知道甲方的財產中還有第三方的利益,如質押權、抵押權、租賃產生的買賣優先權等等權利,只要乙方不是出於和甲方勾結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應當認定為乙方善意取得,其所得財產權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

    2-合同法中的善意和惡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行誠實信用原則,若一方設套、脅迫、欺騙等等惡意行為與另一方簽訂合同的,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損害第三方或者國家利益或者公眾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可見,善與惡在法律上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價值判斷標準。

    3--行政法中雖然沒有善意和惡意的直接表述。但也可以看到很多善與惡的相關規定。比如釣魚執法、引誘違法、放縱違法執法等等行政行為屬於惡意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無效的行政行為。

    4-刑法中的規定也是充斥這善意和惡意的價值判斷,用來判斷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標準。如銷贓罪(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的條件,需要達到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要求。第三人購買他人犯罪所得財物,如果屬於善意則不構成犯罪。

    總之,善意與惡意通常是律師從事代理、刑辯業務的重點領域,善意和惡意在法律領域的頻繁運用,凝聚了人類共同價值的結晶,善意和惡意的界限劃定則是人類道德規範的普世價值。

  • 2 # 砸拼了命

    若要討論人性善惡,不能脫離開萬物本性而單獨討論人性,因為人是萬物之一,生存在自然當中,所以受整個自然界宏觀法則的制約,萬物從根本上來講無善無惡,之所以有善惡之分,乃是人為萬物之靈,具備自我認知自我意識,一切以自我為中心來衡量外界事物對自己而言是好是壞,有此衍生出了善惡的概念。然後再討論人初生時到底有沒有與生俱來的善惡本性,這個問題也不好給出明確的答案,因為不同宗教對於人的生命存在到底是有輪迴還是無輪迴意見不統一,我們世俗之人也沒辦法去驗證,如果我們設想人是有輪迴的,那麼初生之人,一定會帶著其前世種種習氣而來,如果是從這個假設出發,那麼人出生後就會有天生的善惡本性,但是程度不同,不會存在一出生本性就是純善或者純惡的;而從另一個假設來分析,如果人沒有前生後世,只有當生一次生命歷程,那麼初生之時就是白紙一張,一切善惡是非觀念都是後天積累而來,更談不上初生之性是善還是惡了。所以說,討論人性善惡,儘量不要過分追究初生之時人性到底是善是惡,也不要過分思考未來,我們僅僅立足於當下,當下是善,人性即善,當下為惡,人性即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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