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以來,經長春市公安機關開展偵辦工作,基本查明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
7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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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法江湖
這個問題說說自己的看法,若有疏漏還請補正:
目前最新的進展情況:
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所所長宋立志試圖透過注射超量胰島素的方式自殺;
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據此,想要更好的防範此類事件再發,我認為需要從事件發生的原因來出發,找到病根,才有可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而本案當中疫苗問題發生凸顯瞭如下問題:
第一、疫苗監管環節存在疏漏;透過新聞可以知曉長春長生造假的流程系透過如下措施
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
為掩蓋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有系統地編造生產、檢驗記錄,開具填寫虛假日期的小鼠購買發票,以應付監管部門檢查。
據此作為監督機構,如何發現疫苗問題當中企業有系統的編造生產、檢驗記錄,開具填寫虛假日期的發票問題,也就成了關鍵!
第二、違法成本過低;目前暫時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批捕,但是根據《刑法》條文規定來看,該罪名頂格判罰也就是無期徒刑、罰沒個人所有財產,但尚不能到死刑。倘若能夠對劣藥罪判處死刑,我想結果應該要好一點。而且客觀的說毒疫苗的問題,其影響力遠勝於毒品,作為擁有合法生產資質的企業生產劣藥的影響力我想毋庸置疑,那帶來的連鎖反應是巨大的!
第三、醫藥行業的利潤控制問題;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引用過的那句名言:“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第871頁),醫藥行業不僅要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更應當注意到醫藥行業的特殊性,其關乎民眾的生命健康,對於醫藥行業是否應當進入資本市場,為了攫取更多的利潤,應當深思。
第四、應當加強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此前早有記者就疫苗問題進行過披露,但是最終不了了之,進行報道的記者大多被予以處分,倘若能夠重視保護實事記者的權益保護,充分給予其披露民生問題的許可權,我想這些問題也不至於拖到如今才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