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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五

    中國古代中央的監察機制起源於夏商周,在秦漢的時候形成,於隋開始逐步加強,明清期的監察機制已經趨於完善。監察機制有兩種,分別是常設的官員和臨時派遣的官員或皇帝親自出巡,下面主要簡單分析常設的監察機制。

    秦設有御史大夫,作為最高的監察官吏,其下的御史中丞則有監督地方官員的職責。

    漢時設有刺史一職負責監察郡縣,到漢武帝時,分設十三部刺史。

    隋朝成立了御史臺,設定了治書侍御史,為御史大夫之副。御史直接由皇帝選用,對皇帝負責。

    唐的監察機制在隋朝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將全國分為10道,並在每道設有監察御史。

    宋的監察機制延續了唐朝的設定,並且御史中丞成為了最高的監察官員。並且在地方上設定了通判一職,專門負責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

    元的監察機構有行御史臺和諸道肅政廉訪司,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嚴密的監察體系。

    明確立御史巡按制度,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立禮、戶、吏、兵、刑、工六科獨立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全國官吏。

    清朝沿襲明制,由監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負責對地方進行巡視。

  • 2 # 剛剛講過

    題目提到了一種很有意思的說法,即“古代中央巡視組”,也就是中央朝廷對地方派出的巡察監視組織。這種組織的確在各個朝代都以不同形式存在著,也的確具有與如今的“中央巡視組”類似的功能及職權。但是,它們的最主要目的並非是“揭發地方貪腐”,而是為了更有效地維護“中央管控權”。

    自秦建立起龐大的中央集權制的帝國之後。各朝各代都在想方設法地解決“如何讓中央朝廷的指令快速、有效地傳達到地方,並實施有效管理”的難題。推行郡縣制、中央委派官員以及官員異地上任制等等只能解決最初的狀態。而官員到了地方之後,畢竟是“天高皇帝遠”,時間一長,總是會與地方勢力相勾結,極易出現與中央離心離德,甚至會有謀反獨立的可能。因此,每個朝代都會設立不同的派出巡視組織,大致分為常設的“御史”制,及非常設的“欽差”制。

    表面上看,無論是御史,還是欽差,他們監督地方官員的內容中,對於貪腐行為的監督與查處似乎佔有有非常大的比重。但是實際上,懲治貪腐往往只是手段,並不是目的。說白了,作為皇帝派出的代言人,他們更在乎的是你對皇帝及中央朝廷是否忠誠?官員在地方,一是幫皇帝徵收稅賦、二是管理民眾。這兩點能做好,皇帝才不在乎你是否貪汙多少個人利益。

    當然,會有兩種情況下,御史與欽差會對貪腐出手。一是你在地方上的確太過份了,導致民怨過重,並影響到了皇帝的聲譽,這時把貪官拿下,既把貪腐的收入歸了朝廷,也向老百姓有了交待,這可是貪官所為,朝廷懲罰他們了。二是貪腐的官員本身有了貳心,甚至會利用貪腐所得行謀反之為,那必然就是巡視組重點打擊的物件。

    明白了這些,就會了解,古時“告御狀”只是一種美好的想像。說白了,並不是老百姓真的告成功了,而是御史及欽差有心要去下面收拾人時,這時告狀的、揭發的才有可能被順便收下利用一下。否則的話,你告破天,也沒有人受理,正所謂是“官官相衛”!

  • 3 # 泥土芬芳

    感謝邀請!古代中央巡視組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常規的監察機構和臨時欽差大臣。在揭發地方貪腐時,兩者所採取的方式方法雖有所不同,但大體上不外乎明察暗訪丶調查取證、具表上奏、彈劾問罪;不同之處在於監察機構作為常設機構,主要按正規渠道丶正常程式進行,而欽差大臣多用密秘渠道、非常手段辦理。

    歷朝歷代反貪反腐關係政權興衰存亡,正反兩面的經驗教訓不勝列舉。貪腐之輩多是馬屁精,善於偽裝欺騙,因此國君的態度和反貪官員的智慧就成了兩個相輔相成的關健。國君“親賢臣而遠小人”則國興盛,反之則國衰亡。唐有魏徵為“鏡”,宋有包拯“擎天柱”,皆為千古美談。

    談史不如看電視劇,《神探翟仁杰》、《包拯》、《大宋提刑官》等等電視劇中對懲辦貪腐有很多精彩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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