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馬凡多

    古希臘學者穆勒曾說過:使得我們內心倍受折磨而痛苦不堪的,往往並不是生活的拮据和貧困,而恰恰是我們內心的慾望與貪婪。

  • 2 # 中國大養老

    陳果本身提供給網路媒體的素材就是自己上課實錄,其自然屬性為,職務勞動成果,即由復旦付給陳果工資產生,所有權並非本人獨有,二來社會主義分配原則不支援個人勞動成果重複獲得利益。三來官司本身正當性存在爭議,身為兩會代表,人民教師,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不擇手段賺取鉅額不當收益,非常負面,尤其不利於教書育人。

  • 3 # 智慧財產權情曝

    關於此事,我首先要說的是,智慧財產權管理時一門大學問,在現今社會,尤其大。簽署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合作協議,一定不要簡單了事,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智慧財產權協議的簽署,一定要專業把關,事無鉅細。

    首先,本意上網路公開課是網上提供的知名高校的課堂實錄的錄影,以饗全世界的求知者。世界知名大學的網路公開課程,不得不說是優勢教育資源對個人自修的贈與。

    但這些公開課蜍一小部分是由各高校明確擁有版權之外,其餘大多數都是未經許可私自偷拍。還有一部分就是類似復旦名師陳果這樣,有合作方。陳果將與其合作製作該課程的公司——曠谷文化傳媒(上海)有限公司(下簡稱“曠古文化”)告上了法庭。陳果認為,該公司未經其允許, 即將雙方合同約定以外的作品上傳網路並進行牟利,侵犯其著作權。她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道歉,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訴訟費等共239萬元。

    拋開陳果,近年來網路技術的日益進步讓一些新鮮且有創意的作品,可以透過網路進行傳播與交流。但網際網路的大量運用,雖然方便了資訊的傳播卻不利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那麼說回來,如題主,與其說網路公開課的智慧財產權改如何界定。不如說網路公開課的智慧財產權該如何保護。

    必須明確智慧財產權的使用目的,使用載體,使用方式和使用時間。同時還要明確智慧財產權的產生和推廣過程中二次權力的歸屬。如下面說的問答,提出問題和整理問題時微信群粉絲和曠古文化,回答問題時陳果。那麼這個智慧財產權究竟時誰的?需要明確,也需要我們探討一個法律準則。

    就像陳果案中,陳過認為我只授權你在喜馬拉雅上上傳30節音訊課程,曠谷文化卻認為,以音訊課程中的“福利特輯”為例,“福利特輯”是由曠古文化在《陳果幸福哲學課:人生果然不同》的微信粉絲群中收集問題,整理傳送給陳果後, 由陳果完成問答的。曠古文化指出,如果陳果方主張其對問答擁有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那麼,提出問題和整理問題的著作權又該如何界定?

    要從根本上保護網路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提議必定得從立法法制入手,法律是社會保障的根基只有將其徹底完善,才能真正保障權益者的利益。

    權利人透過合同執行區別定價策略來獲取智慧財產權法下難以獲得的利益,屬於權利的私人定製。權利人透過合同對智慧財產權權利限制制度予以反限制、對智慧財產權法不保護的客體提供保護、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智慧財產權法之外的限制,這些合同條款可否執行需要我們謹慎考慮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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