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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以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必須是產生於犯罪行為開始之初。
從行為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並不是所有利用了合同實施的詐騙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對價的雙務合同,簽訂的合同為贈與合同等單務合同不會成立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首先可以瞭解一下什麼是詐騙罪?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聯絡
1997年新刑法修訂以前,並沒有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在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合同詐騙罪是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並將此罪置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主要是為了有利於打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既然,合同詐騙罪是在詐騙罪的基礎上分離出來的罪名,那麼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必然會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例如:二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方面都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此外,一般都認為,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客體方面
詐騙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物,也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物。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也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
2.主體方面
在主體方面,雖然二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主體。
3.客觀方面
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道理認識錯誤,並基於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比較多樣化,層出不窮,並不僅僅限於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可能並非主要基於合同的簽訂、履行。對於合同詐騙罪而言,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從而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基於合同的本身,在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中,使用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導致被騙取財物,而且騙取財物必須是基於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
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的人可能認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主要是看在詐騙中是否存在著合同,如果存在著合同,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否則,以詐騙罪論處。筆者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以合同的有無,作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標準。不能說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受害人被騙取了財物,就判定行為人成立合同詐騙罪。雖然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行為人騙取財物是基於合同的簽訂、履行,與合同本身存在著必然的聯絡。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財物,並且也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是,財物的獲得並不是因為簽訂、履行合同的原因,與合同並沒有直接的聯絡,那麼就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