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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金時代當家

    一、受到【不法侵害人】非法脅迫就去殺害他人,又要逃避罪責沒有法律根據。

    二、【不法侵害人】僅用言語非法脅迫您去殺害他人,您卻把【不法侵害人】殺害了,要逃避罪責的法律根據不成立。

    三、【不法侵害人】暴力非法脅迫您去殺害他人,您躲避暴力傷害實施【正當防衛】,誤把【不法侵害人】殺掉了,才是【正當防衛不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2 # 毓秀法談

    為方便回答,舉個例子:

    甲脅迫乙去殺丙,乙反過來把甲給殺了

    第一種情形:甲以先暴力侵害了乙,又用暴力侵害的方式脅迫乙去殺丙

    甲把乙揍了一頓,給了乙一枝毒藥要求乙去殺丙,威脅他說再不去殺丙就先乾死乙,乙反手摸出一把小刀將甲捅死。

    如果甲之前對乙的暴力行為可以被評價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話,此時乙將甲捅死的行為,就會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的一種,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無法評價為該款,則構成防衛過當,承擔至少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責任。

    當然,有人會說在甲脅迫乙的時候已經不存在對於乙的暴力侵害了,但實際上,在乙看來,如果自己不去殺丙,甲就會把自己幹掉,甲之前對乙的暴力侵害仍然處在”正在進行“的階段,對此,乙不會構成所謂的”防衛不適時“,至少會構成防衛過當。

    第二種情形:甲以單純的脅迫乙去殺丙(未對乙實施現實的暴力侵害)

    如果此時乙反過來殺了甲,因為不存在對乙現實的不法侵害,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是正當防衛,依情況乙要承擔至少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2018年12月最高檢釋出的指導案例明確的正當防衛新標準來看,假如甲的脅迫行為滿足了下面這個條件,乙將甲殺死的行為同樣會構成正當防衛(至少是防衛過當):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比如說在這個例子中,甲生得人高馬大,已摩拳擦掌或者是拿著刀在乙的面前比比劃劃,作出一副要威脅乙殺死丙的樣子。

    此時,即便甲的內心真意不是想真的傷害乙,但是其外在表現在乙看來:甲的確是想幹掉我,這時乙完全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過基於防衛手段的相當性,甲摩拳擦掌,乙反而拿刀將甲捅死,乙會構成防衛過當;甲拿刀在乙的面前比劃,乙也拿刀將甲捅死,乙就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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