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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uaxiu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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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漢明167786202
如果沒有寫請假條,沒有經上級或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休假,屬於違反內部的規章制度,甚至屬曠工!這樣的行為會違反與用人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方對違反內部規章制度、曠工等行為,是完全可以對勞動者方直接作出辭退處理,而且,用人不需要對勞動者方作出任何補償。而勞動者方還要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內的約定,對因自己的過錯而給用人方造成的損失作出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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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矛與盾
你所說的辭退我就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案單位能不能辭退主要看其規章制度。
一、規章制度是辭退依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規定了沒有請假條即休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那麼單位的辭退是有依據的。如果單位規定曠工3天以上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那麼職工曠工2天的就不是嚴重違規章制度,就不能辭退。
二、規章制度要合法有效。一是不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要要經過民主程式制定,透過職工大會、代表大會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三是要告之勞動者,讓大家知悉。有的是作為合同的一部分,有的是讓職工學習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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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萱知多少
人事在處理這事情之前應該先從那個員工的角度思考問題,為什麼他要這麼做?這基於你平時對他的瞭解,如果你不瞭解,可以查一查平時表現記錄,還可以問問他身邊的同事是否知道原因。
當你對這個同事有了大概瞭解情況之後你再問他本人,才會全面瞭解事情發生的情況和它的真實性。
當你瞭解到問題所在,一是他平時工作表現就懶散,無視公司規章制度,同事關係也很一般,最重要的是無心上班,或者就是想離職,這種人處理辦法根據規章制度來辦,該屬於曠工就曠工,如果該員工還撒謊,那必要時找個契機就辭退。
第二種人就是和領導或者同事鬧矛盾了,心裡不舒服不想來上班也不想請假,或者自己在工作中表現失誤無臉見人,有關於臉面下不來,不敢與公司聯絡的情況。這個時候就得看他平時工作表現了,如果是工作表現優秀,性格上有點個性,最後還是接電話自己說明了情況,這個情節在職場新人發生的機率會比較多,我認為部分還是可以在公司留下來的,至於怎麼把控這些人,需要人事更多的培養技能的,前提是不做很大違規的事情才能視情況而定,不過培養都會存在風險的!
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真的有急事,家裡的或者自己的等等,來不及和公司說明情況,這個情況首先人事電話聯絡上該員工的時候就得發揮出你的心理分析能力,能不能第一時間判斷出真假,既要好好安慰,還要字字斟酌,之後提醒員工除了緊急情況情有可原,從各方面來判斷哪些可以酌情處理,最好身體的原因還須有醫院的證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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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問題有點片面。如果提前有告知到人事或者上司(郵件,短息,書面)形式。一般公司規定,請一天假提前一天通知。三天以上,得提前三天告知。
如果有提前告知,不應該被辭退,這是違法的。
如果沒提前通知,且不超過三天含三天,也不應該被辭退,最多就是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