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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在建立合同時,曾要求房屋產權證明,但由於那個小區的所有房子的房產證還在審批中,所以沒有證明。我們是否有責任?2,我們發現此房屋的戶主姓名非房東本人而是他父親的姓名,而且房東戶口本非本地戶口,已經遷出。請問,此合同是否有效,房東有無責任?3,雙方建立合同,第三方是否可以繼承?4,房屋被賣之後我們才知道房屋主人變了,是先是否需要經過我們的同意才可以賣?5,房屋賣的時候,是他哥賣的,此事是他父親和他哥同意並簽字,房東本人並未簽字。這意味著什麼?6,如果是房東過錯,我們該以什麼樣的途徑維護權益?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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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文未未

    中國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你可以繼續租住也可以到期搬走。但還有一條法律規定:同等價格下租戶有優先購買權。北京有很多這樣賣房後被租戶起訴賠償的案例。我曾有一個朋友就是這樣的,房子出租了,她沒有通知租戶把房子給賣了,房子到期後她通知租戶房子不出租了,沒想到租戶不幹了,說我要買你的房子。因為前幾年賣房時網籤價是低於實際成交價的。這個租戶很懂法律,他不僅查詢到了他們這個房子的成交價和網籤價,還提出就要以網籤價的價格來買這個房子,我朋友一聽就急了,說怎麼可能,你想都別想!

    後來按約定時間我朋友是要給新房主騰房的,但租戶就是不搬走,而且誰來了也不給開門。我朋友一看這樣,就想著找幾個年輕人強行哄走租戶的,沒想到門還沒砸開警察就來了,一行人被請去派出所接受調查詢問,差點還被拘留。我朋友瞬間蒙了,趕緊去找法院諮詢律師,一圈下來氣的她跑到中介公司大吵大鬧一番,中介公司明明知道是有這麼一條法律法規,但當時急於成交合同忘了讓房東和租戶簽訂一個自願放棄購買房屋的一個協議。後來中介公司負責人自知理虧主動去和租戶談判,一開始租戶比較強硬就是要以網籤價購買這個房子,要麼就給二十萬賠償!中介公司明裡是好言相勸,天天電話安慰,暗地裡天天用膠水或釘子堵鎖眼或扎汽車輪胎。後來租戶的妻子要生孩子,我和朋友一起去看望了他們,請求租戶諒解,沒想到聊了以後竟然發現租戶妻子竟然是我一個遠方親戚,也算是外甥女。經過一番談判,我也從中斡旋了一下,雙方都退讓了一步。我朋友願意給10萬的補償,租戶也算是我親戚自願一週內騰房。事情總算是得以徹底解決。

    每一個地區的網籤價都可能會有所不同,但買賣不破租賃,同等價格下租戶有優先購買權這個是通用的。所以希望你能借助我所說的這個事去跟你的房東去談判一下。不訛人也不要被人欺,一切基於和平談判和平共處的原則。

    祝你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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