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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例如,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佔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壞,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其廣義定義是指對被破壞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態系統恢復的綜合性技術過程;狹義定義是專指對工礦業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態系統的恢復。建設用地復墾和建設用地整理的區別:建設用地復墾是指農村現為建設用地性質的土地轉變為耕地性質的土地。建設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為主要目的,採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對利用率不高的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理。建設用地復墾與建設用地整理目的不同,建設用地整理是一種綜合整理,而建設用地復墾只是之改變土地性質的整理。決定土地復墾的標準主要取決於四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待復墾土地被破壞的型別及其程度;二是待復墾土地在被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生產潛力;三是復墾土地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應用機械的可能性;四是社會環境條件和經濟因素。根據上述四個因素的綜合影響,一般有三類不同的復墾標準。1.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水平一般來說,任何一種土地資源被破壞以後,很難使其絕對地恢復成原有的狀況,而只能透過儘量地減少由於破壞所造成的後果,使其達到原有的適宜性和生產力。實際上,這是土地復墾所能達到的較高標準。2.透過復墾改造為具有新適宜性的另一種土地資源考慮到有些待墾土地的破壞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難使其達到前一種復墾標準。往往只能擬定適應所在地環境條件下的新適宜性、新生產力與潛力水平的復墾標準。3.恢復植被,保持其環境功能
建設用地復墾僅是指因建設時臨時佔用了農田、地做倉庫、料場、預製場、道路等,建設工程完工後,將這些地恢復原狀。 土地復墾的涵意包括所有的農田、地恢復到可耕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