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和妻兒(兒已成家)一家居住國外,弟最近因病回國需做腦部手術,且手術較為複雜,涉及眼部腦部危險性較大,想要我代為照顧並處理相關事宜如手術簽字及危急情況決定等,萬一手術失敗他妻兒會否因此要我負相關法律責任?我應該怎樣做?弟弟的醫療方面的決定,是應該由他妻兒來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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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千秋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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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29方寸世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手術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如果患者本人同意手術,他的兄弟姐妹作為患者的近親屬依法可以簽字。如果手術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根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確定責任承擔方,簽署手術同意書的近親屬無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有的配偶或者子女出於個人利益考慮而反對患者做手術。應當本著患者利益考慮,相信醫療機構手術水平,患者近親屬只要為患者本人利益考慮,簽字就應當合法有效並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手術前簽字並非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而真正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乃是做手術的醫生。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只是與患者共同承擔手術的風險。因為,任何手術,因患者個體的差異,而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而存在不可預知的危險,輕者,會造成手術後遺症,重者會導致病情更加危重,或直接死亡。而這些都是醫生、患者、家屬不願看到的,更不是誰的錯誤所導致的結果。所以,誰也不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對於患者與家屬來說,需要承擔這些後果而已。
手術前簽字,從常理上來說,應該是由患者直系親屬來籤。通常是與患者一起生活,關係最密切的家屬來簽字。也就是說,患者有妻兒,均有完全民事能力,就由妻子,或兒子來簽字。沒有妻子及兒子的,就由父母簽字。父母都不在了,就由兄弟姐妹來簽字。如果患者沒有直系親屬,就由旁系親屬中,血緣最近的親屬簽字。若患者病情風急,急需手術,他身邊任何關係親密的人也可以簽字。甚至,醫生在無任何人簽字的情況下,給患者做手術。其原則是先救命要緊。
如果患者有妻子,兒女,做為患者的兄弟姐妹,不應該搶風頭,來籤手術同意書,乃是由患者的妻兒來籤。如果患者妻兒不在身邊,情況又十分危急,急需手術,作為患者的兄弟姐妹應儘量與患者的妻子、子女取得聯絡,讓他們得知患者的病情,以及危急,急需手術,需要立即手術,才不得以,需要做弟兄姊妹立即簽字。
如果患者的妻子與子女都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患者的弟兄姐妹也是可以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的。
如果,萬一患者手術失敗,導致患者病情進一步惡化,或直接死亡,籤手術同意書的親屬也無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只要自己的簽字過程,合理有據,親屬間也不會為此起紛爭衝突。也就是說,簽字的人需要給患者關係最親的親屬一個合理的解釋。若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患者的妻子、兒女可以在掌握證據證明簽字者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情況下,進行法律訴訟。當然,簽字的人確實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也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