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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58903279720

    注意!這類問題是要你向跟你一點都不熟悉的“第三方”證明“那個男人是你爸”,並且還附帶有“錢財方面”的要求。為了防止你“從大街上拉一個人來冒充你爸”(騙子是什麼樣的事情都乾的出來的),所以當然需要“客觀證據”來證明。證明的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社會檔案”。例如雙方的單位檔案、街道或派出所的證明等等。

    當然,如果你不需要“求別人”,那完全不用理睬這樣的“要求”。

  • 2 # 生活似酒如茶

    很多證明,牽扯的是在政府部門辦事情,辦事情就會牽扯一個手續、程式問題,這些程式問題下來就免不了需要一些證明,而有些證明確實是歷史遺留下來需要的,避免不了的,比如多年前一直流傳去村上、鄉里、或者是派出所開證明,證明什麼呢!就是證明身份,證明你說的這個事實是存在的,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就是那個紅章,也就是紅戳。說說幾點看法吧!

    一、證明實質意義是證明,這個事實卻是存在。

    比如你去政府部門辦一個事情,牽扯到你父親的關係。比例吧!比如你去政府部門領一筆錢,這筆錢是你父親的。那麼政府部門就需要你開“父子關係證明”。而且其中還必須把你父親的資訊寫清楚,因為要比對,你父親是不是他們手中這個人資料,要確定是一個人,不能出差錯,否則以後別人找來問原因,追回不了,辦事的是需要擔責任的。但是“我爸是我爸”,實則開的是一個父子關係證明。一般哪裡開呢!比如村上(因為村上是比較清楚父子關係的)或者是派出所,因為落戶口時,也是清楚父子關係的。

    二、為什麼一定需要有些地方或者部門蓋章出證明

    因為政府部門辦一些事情,必須需要證明這個事實存在,政府部門不是讓你證明你有爸爸,主要是為了驗證,你爸爸是誰,能不能和他們的資訊匹配,但是你父親的身份他們也驗證不了,那麼他們就需要知道這個情況的第三方來幫忙驗證,也就是出這個證明。那時候最權威的是派出所,為什麼要強調加蓋印章。因為華人歷來是認章不認人,紅章代表的是信譽,代表的是承諾,代表的是公家部門的權威。也相當於給具體辦事的部門找了一層保險、保障,假如事情辦出現問題,時候追究,開這個證明的部門需要擔絕對的責任。

    三、現在政府已經宣佈開始逐步取消這個看似荒唐證明了

    這些年隨著科技的發展,特別是政府部門辦事都是聯網的,很多現實存在的社會關係證明就被責令取消了,給廣大人民群眾節省了很多時間、也簡化了辦事手續和流程,大大降低了群眾辦事的材料。這個是隨著科技程度的發展而來的,不是說簡化就簡化的,為了簡化程式辦錯了事情誰負責,實際上政府部門做事也有自己的難處,不過現在科技水平提高了,很多原來交給事主自己證明的手續,由政府部門代查、代辦了,給廣大人民群眾減負。

    總之一點,政府部門絕對不是群眾的對立面,他們脫離了工作崗位也就是普通的人民群眾,他們有時候會因為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模糊給辦事的群眾錯誤的指導,導致無形的給辦事的群眾增加了負擔,但是絕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員還是很好的,特別是近年來,黨和政府加強了管理,現在政府部門辦事好多了。

  • 3 # 法與社會

    證明的目的是用事實材料證明標的的真實,合法與關聯,在訴訟的角度來講,證明是用材料及各種資訊及證言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實合法有效,並承擔真偽不明時的不利責任。但存在有些事實是具有免徵責任的,該類就屬於免證事實,屬於常識性的定理和定律,無需證明,實屬荒唐。

  • 4 # 海哥觀世事

    一般而言,沒有證明“我爸是我爸”這個說法,而只有證明“此人是我爸”或“此人不是我爸”的說法。但現實生活中,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不會去證明“此人是我爸”的。反過來說,去證明或者說想去證明“此人是我兒子”或“此人不是我兒子”的,卻大有人在。

    此類證明,通常背景是丈夫懷疑自己的妻子在婚姻期間特別是懷胎之前行為不忠,認為所產子女可能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於是產生了想去驗證的念頭。一般情況下,為避免產生矛盾或者遇到阻力,大多是採取偷偷獲取孩子血液或其它檢材的辦法去相關機構進行DNA鑑定,以求讓自己對孩子的血緣關係有一個明確的掌握。最終孩子或者婚姻的命運何去何從,就看鑑定結果了。

    至於社會上的“我爸是我爸”或者“我媽是我媽”的相關證明,一定是伴隨著某種經濟利益才要當事人拿出相關證明的。其實,說“我爸是我爸”或者“我媽是我媽”並不準確。既然都稱之為“我爸”或“我媽”了,還用得著證明嗎?因此,應該是證明“某人是你爸”或者“某人是你媽”才較為準確。如果當事人能拿得出記錄當事人與某人有父子或母子關係的戶口簿之類的東西來,再加上當事人所持的身份證件,應該是用不著去開證明的。但假如當事人拿不出相關的戶口本來,那麼就要到戶籍警那裡去開相關證明或者查檔了。如果查檔都無法查出二人的關係,恐怕唯一的辦法只有戶籍部門出具介紹信讓相關當事人持身份證件和介紹信去權威鑑定機構進行DNA鑑定了。

    總之,證明“我爸是我爸”或“我媽是我媽”確實可笑,於理也說不通。但假如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話,證明“此人是你爸”或“此人是你媽”應該說得過去。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特別是在尋找走失多年的父母或子女的情況下,這種證明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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