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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ruewujihua

    不行。

    只有本次就業與前次就業無縫銜接的,兩次繳費年限才可予以合併計算。或者上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未領取完畢即再就業並繳費的,剩餘待遇領取月數可與下次待遇領取月數合併發放。

  • 2 # 千里16094186

    可夠倒黴的,這裡關鍵點在於(第二次)重新就業到被違法解聘,這段時間的跨度究竟有多長。因為你已經辦理過一次失業領取了(儘管沒領取成功),但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如果再就業又被解聘的時間(失業保險繳費時間)不滿一年,那麼不能夠領取失業金了。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如果再就業又被解聘的時間(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滿一年了,那麼可以領取失業金了。此時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此時你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 3 # 米哥職場漫談

    米哥根據我所瞭解的相關失業保險金領取政策,是可以領取的的,

    下面是有關具體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依據如下: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所以你現在的工作被違法解聘,處於失業狀態,而且之前的11年的失業保險沒有領取過,那麼你領取的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如果你在現有的這家企業工作滿一年並且繳納了相應的失業保險金,被現在的企業解僱了,就趕快去進行失業登記,時限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失業登記。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關於這點,《社保法》第五十條,有明確規定: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領取失業金的流程如下:

    特別注意,根據《社保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徵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對於你來說,如果符合第一、四、五條就會停止你的失業保險金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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