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可以報考,法醫專業學生是可以報考臨床醫學研究生的,具體解決方案如下:、 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劃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就及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施醫師執業註冊軌制。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地址地縣級以上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劃定的氣象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理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覺得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打點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址、執業類別、執業規模執業,年夜事響應的醫療、預防、保健營業。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年夜事醫師執業勾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氣象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賞罰,自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明日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賞罰,自賞罰抉擇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劃定不宜年夜事醫療、預防、保健營業的其他氣象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合適前提不予註冊的,理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聲名理由。申請人有講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地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理當在三十日內陳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理當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衰亡或者被宣告失蹤蹤的;
(二)受刑事賞罰的;
(三)受明日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賞罰的;
(四)遵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劃定暫停執業勾當期滿,再次查核仍不及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勾當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劃定不宜年夜事醫療、預防、保健營業的其他氣象的。 被登出註冊的當事人有講話的,可以自收到登出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換執業地址、執業類別、執業規模等註冊事項的,理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遵照本法第十三條的劃定打點變換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勾當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劃定氣象消逝蹤的,申請年夜頭執業,理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劃定的機組成核及格,並遵照本法第十三條的劃定年夜頭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劃定打點審批手續;未經核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處所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理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劃定,經常看管搜檢,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劃定的氣象的,理當實時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處所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理當將准予註冊和登出註冊的人員名的暌矽以通知佈告,並由省級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是可以可以報考,法醫專業學生是可以報考臨床醫學研究生的,具體解決方案如下:、 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劃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就及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施醫師執業註冊軌制。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地址地縣級以上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劃定的氣象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理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覺得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打點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址、執業類別、執業規模執業,年夜事響應的醫療、預防、保健營業。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年夜事醫師執業勾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氣象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賞罰,自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明日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賞罰,自賞罰抉擇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劃定不宜年夜事醫療、預防、保健營業的其他氣象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合適前提不予註冊的,理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聲名理由。申請人有講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地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理當在三十日內陳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理當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衰亡或者被宣告失蹤蹤的;
(二)受刑事賞罰的;
(三)受明日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賞罰的;
(四)遵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劃定暫停執業勾當期滿,再次查核仍不及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勾當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劃定不宜年夜事醫療、預防、保健營業的其他氣象的。 被登出註冊的當事人有講話的,可以自收到登出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換執業地址、執業類別、執業規模等註冊事項的,理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遵照本法第十三條的劃定打點變換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勾當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劃定氣象消逝蹤的,申請年夜頭執業,理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劃定的機組成核及格,並遵照本法第十三條的劃定年夜頭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劃定打點審批手續;未經核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處所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理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劃定,經常看管搜檢,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劃定的氣象的,理當實時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處所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理當將准予註冊和登出註冊的人員名的暌矽以通知佈告,並由省級人平易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