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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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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網柔情
謝謝邀請,二罪主觀態度不同。我們先說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態度。
該罪主觀上當然是“故意”。什麼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希望,很好理解,就是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直接故意);放任,說白了就是“怎麼著都行”(間接故意),發生也行,不發生也行,都不違背其意願。
再說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態度。該罪主觀上是“過失”。那麼,什麼是“過失”?“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了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過失裡,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都是不想發生這種結果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其意願的。
那麼,我們就可以把醉酒肇事行為的定性“對號入座”了。雖然肇事者對於自己的酒駕行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但對於危害結果,持什麼心態呢?大家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假設你就是酒後開車的那個人,你是想“撞到人”還是不想“撞到人”呢?我想很明確,應該是後者。而之所以會發生“撞人”的危害結果,是因為行為人“沒想那麼多”或者雖然想到“有可能會撞到人”但輕信能夠避免。因此,酒後駕車撞人是交通肇事行為,而非故意殺人,除非行為人以“肇事”之名行“殺人”之實,但這只是特例,並且需要證據證實。
“逃逸緻人死亡”是加重情節,特定情況下,會構成故意殺人罪。逃逸後,人死了,是否行為人主觀上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進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實踐中,確實存在兩種觀點的爭論,但筆者認為,“逃逸緻人死亡”仍然是交通肇事的延續,是前行為的加重情節,屬於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罪後表現,進而適用更高的法定刑。而如果構成故意殺人罪,則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死者死亡的排他原因,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這在撞了人就跑的情形中一般是不存在的,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還是有獲得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但是,如果行為人撞人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則要直接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
交通事故中,醉酒不能駕駛,一旦出現事故,交通肇事者對受害人有救助義務,不少人選擇逃逸。
作為成年人,酒駕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肇事還逃逸。雖然沒有傷害特定物件的主觀動機,但自己應該知道有傷害不特定物件風險。對於存在的這種風險,酒駕者視而不見,放任風險存在,出現事故有救助義務,酒駕者卻選擇逃逸。酒駕慌亂,也不應該能作為自身的阻卻事由。
檢察院為什麼不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起訴?
回覆列表
一、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是其侵害的法益是社會公共安全,醉酒後駕駛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駕駛人對造成死亡的結果卻沒有故意。
二、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應當在三到七年之間量刑,逃逸緻人死亡的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能處十五年有期徒刑。這裡的逃逸緻人死亡是過失致人死亡,如果對死亡有直接或間接故意,那麼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相比較而言,在過失犯罪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罰是比較重的。過失爆炸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同是過失犯罪,聽起來都比交通肇事罪危害要大,但無論情節如何,最高刑只有七年有期徒刑。可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嚴厲程度。
四、對一種犯罪行為的非難,我們不能只看到罪名是否嚴厲,更要看刑罰的輕重,罪名顯得嚴厲,刑罰不一定嚴厲,只有罪責性相適應才是最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