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大樹說法
-
2 # 濟南董律師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該保證人是否與銀行再次簽訂了保證合同。若保證人首次即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以貸還貸時銀行再次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並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則此時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若保證人雖然是在銀行與債務人簽訂以貸還貸協議時首次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則此時保證人不一定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與債務人存在夫妻關係,保證人是債務人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等保證人依然要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1.保證合同即保證人的保證,屬於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或終止,保證合同也隨之終止;
2.銀行與債務人以貸還貸,實際涉及兩個法律問題或法律關係:
一是債務人從銀行貸款,則債務人與銀行形成了新的金融借款合同關係;
二是,債務人用借來的錢再去償還貸款,則屬於針對原有的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如果全部還清,則該金融借款合同終止。
3.如果原有的金融借款合同終止,則保證合同也隨著主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4.對於債務人與銀行新產生的金融借款合同,原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要看雙方是否對新產生的金融借款債務有約定,屬於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如果沒有約定,則保證人不再對債務人新產生的金融借款債務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