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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602025131

    你說的情況不會出現,醫院不可能幫你把死亡家屬送殯儀館的,除非是公安部門要求,醫院會第一時間通知家屬認屍,家屬如果沒辦法及時趕到,會將屍體運送到太平間存放,存放是需要交費的,但你說的,直接幫你送殯儀館這種情況絕對不存在,即使公安部門要求的,或者是存放很久且無人認領的,醫院也是打電話通知殯儀館,但絕不會送到殯儀館的,提這個問題的人,你絕對是一起醫鬧,告訴你,可以走法律程式,做醫療事故鑑定,但如果不是醫院的責任,請你們這些醫鬧哪遠滾哪去

  • 2 # 小怪獸peter

    我覺得吧,要看什麼情況。如果是死因非常明確,因為醫院不好儲存屍體而送去殯儀館儲存,這應該不算錯,因為殯儀館也可以儲存屍體,家屬不管是去殯儀館還是去醫院認領屍體都一樣吧?如果是送去火化那就要考慮一下了,為什麼不通知家屬就送去火化,其中有沒有什麼貓膩,比如醫療事故什麼的,醫院是不是因為怕擔負責任毀屍滅跡,這就值得深究了。

  • 3 # 老方同志

    遇到非正常死亡,比如病人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死亡,在工地因意外事故中死亡,交通事故中死亡,互相毆打造成的死亡……一些媒體、一些鍵盤俠總是別有用心地稱:“警察強行將屍體搶走了”。言外之意:這裡邊水很深,否則警察為什麼要搶走屍體?警察與相關醫院、工地老闆、車輛肇事人一夥的……卻從來不問問警察為什麼要搶屍體?

    其實,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首先要妥善儲存好屍體是有明文規定的,儲存地點一般都在殯儀館。這是有它一定的道理的:

    道理一:屍體具有證據意義。非正常死亡,特別是醫療過程中的非正常死亡,因為從本質上說即使屬於醫療事故,也是“過失犯罪”,可以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就要走複雜的鑑定等司法程式,屍體的證據作用非常突出。互相毆打造成的死亡,屍體的證據作用則更重要。有的時候,發生非正常死亡,家屬拼命地控制屍體,甚至不斷地搬移屍體,加上天氣等人為原因,就可能使喚屍體失去證據意義。

    道理二,防止悲痛生變。在毫無思想準備的情況下,親人突然去世,對家屬的打擊是沉重的。經常發生家屬扶屍悲痛,引發新的悲劇,比如家屬看到屍體突然昏厥,導致精神失常,甚至有的誘發疾病,造成新的非正常死亡,看不到屍體多少能減緩這些悲劇的發生。而且屍體在殯儀館儲存,經公安派人陪同或同意,也是隨時可以看屍體的。

    道理三,防止挾屍要價。確實有些家屬控制屍體的目的並不完全出於感情因素,完全是“挾屍要價”。要的將屍體到處亂抬,放到醫院院長辦公室的有之,抬到政府門口的有之,其他更過激的行為也發生過……其目的不言而喻。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只是被處罰的不多。其實,“死者為大,入土為安”,真地出於感情考慮就不應該抬著親人的屍體“滋事”。

    總之,說服無效的情況下警察強行儲存屍體有法規依據的,家屬只要尊重警察的意見,沒有過激行為,沒有“悲痛生變”和“滋事”等跡象的,警察也是不會採取“強行儲存屍體”措施的。事實上全國每天都會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尊重警察意見造成警察“搶屍體”的事情卻很少發生。另外,一般情況下屍體的火化都要經公安機關同意,事件沒有弄清,屍體仍有證據價值,多數情況下,就是家屬要求火化公安機關也不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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