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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範er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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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魚刺老師
1、如果說是合理調崗,說明已經充分的考慮到了公司需求和個人的職業發展,能力和待遇也是相對匹配的。
2、不出勤肯定是違反了公司制度,放在哪裡都是說不過去的,只要在崗一天就要遵守公司制度。這是一個職場人的基本素養。
3、如果說調崗與個人職業發展不符,且經濟利益並不能與能力匹配得到滿足,則可以儘快重新擇業,不必互相浪費時間,浪費精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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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路飛說職場
是可以解僱的,但不能以自動離職的緣由結束雙方的勞動合同,需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解僱的人。
在日常的經營中用人單位可以透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其次在員工以不出勤方式對抗調崗期間,公司要對其電話和書面催告復工,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幾點: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有透過民主程式和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二:在員工以不出勤的方式對抗調崗期間,用人單位要聯絡員工,並催其復工。
第三: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調崗的員工已經被公司解僱。並註明違反的具體規定內容。
第四:口頭通知被解僱人是無效的,這樣的情況下被解僱的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還是受法律的保護。
結語: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被調崗的員工,一旦對單位作出的決定有意見,首先應該透過協商處理,不能以不出勤的方式對抗這種決定,其次用人單位在調離崗位前應該提前和員工協商此事,儘量達到一致的意見,相互的尊重,才是真正的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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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路人
以不出勤的方式對抗合理調崗當然可以解僱,如果說公司正好想處理你,這樣的方式跟對方困了你送枕頭沒什麼兩樣。你的上級,公司的HR統統感激你!
作為一名職場填坑者,在這些年的管理生涯當中見過太多這樣的招數,最終勝利的一定是公司!
僅是路人觀點:
拒絕調崗是可以的,但是不出勤是不可以的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下,公司強制調崗並且沒有員工同意,那麼調崗是無效的,要解決除了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剩下的就是說服員工調崗。所以,面對公司調崗,我們如果不願意,可以直接拒絕。
同樣的我們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有規定,對我們的出勤和義務都有相應的要求。即便是調崗了你不願意去,那也要保證自己到公司出勤才行,你不來就意味著缺勤,會被計入曠工,恰好就著了公司的道!
用缺勤來對抗調崗,完全是把自己的合法權益拱手讓出去調崗受法律保護是沒錯,但是你的出勤是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也違反勞動合同的。當你以一種不合法的行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這本身就是一大敗筆。如果是真的要對抗,你可以出勤但是拒不履行工作職責,不出勤就表示你連原來的工作職責也不願履行。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講,你都成了無理!原本能贏的官司,也被你生生的搞砸了。
在職場之上,理智維護合法權益。作為一名職場人,更應該敬畏規則,利用規則保護自己,而不是違反規則來達成目的。不合規就是一種漏洞,被別人住不放,倒黴的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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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如果影響到公司生產運營,或者公司明確有相關規章制度,是有權做辭退處理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如果有糾紛仲裁不會支援違反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