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章磊律師
-
2 # 日月明2020
如果他不想還,那錢就黃了。別以為起訴了,勝訴了,執行了,錢就拿回來了。我就是這種情況,錢一分錢沒有執行回來,還賠上了起訴費,律師費,執行費。被執行人對我說,現在借錢不還的多了,我法院裡有人,你咋地不了。果然被說中。
如果他不想還,那錢就黃了。別以為起訴了,勝訴了,執行了,錢就拿回來了。我就是這種情況,錢一分錢沒有執行回來,還賠上了起訴費,律師費,執行費。被執行人對我說,現在借錢不還的多了,我法院裡有人,你咋地不了。果然被說中。
看到關於“勝訴仍無法獲得償付”等言論與本問題有相似擔憂,在此作出回覆:
首先,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合同糾紛,確定很多案件都存在“雖勝猶敗”甚至“一敗塗地”的問題;結合自己經驗分析一下原因;
1.很多債權人(合同糾紛中的守約方、維權方,下同)錯過了最佳訴訟時效,造成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其他債權人依法取得,造成債務人已經無法償付債務的情況;
當然,不能排除其中有一些是債務人透過虛假訴訟、假離婚手段透過合法形式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除此之外,很多債務人透過逃匿、隱藏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造成債權人短期之內無法獲得償付的情況;
2.債務人死亡、失蹤或其他情況,造成即便有財產可供執行也非常困難;常見的情況就是債務人死亡後要執行繼承人繼承財產份額問題、宣傳債務人失蹤從而執行其財產問題,債務人財產被實際轉移等問題;
前述,債務人逃匿問題其實可以結合“失蹤”問題處理,不妨透過申請債務人失蹤並申請法院指定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的方式倒逼債務人現身還債;以此展開,甚至可以申請債務人死亡,要求其財產繼承人歸還債務。
3.債權人因各種原因不願透露實情;實際工作中就有見過債權人多年來向債務人出借現金近百萬元,確在司法機關只承認有出借過部分款項的證言,一旦需要自己維權時卻涉及到與之前證言相悖的問題!
其次,法治環境也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導致有很多維權不成功,或者只形成了“紙面上的正義”;
其中不得不說確有已知的部分同行確實本著“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接受委託,從而並未按最有利於債權人的方式處理問題;當然,在此也不能排除確實有些同行們業務專業能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問題;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攬功諉過問題,將一些經濟詐騙案件當做民事案件強推出門外,造成民事維權無法獲得賠付甚至根本不能獲得支援。
當然,這兩年法治環境進一步獲得提升,這個問題已經開始得到明顯改善!
再次,只有推動了依法維權自己的權益才有可能獲得依法保護,否則如何能夠得到保護呢?
近期頻頻發生多年前的債務人主動要求履行債務的情況,究其原因無非是因為其被法院列為失信名單後不只其自己會受到影響還將牽累家人(特別是孩子),外籍人士無法出境(港、臺人士居多)不得不如實連本帶利歸還法院判決款項——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利息並處以“懲罰性計算方式”(年息近48%)。
綜上,依法維權是必經手續,無論債務人是死、是藏,無論其財產是轉、是匿,有判決在手終歸有執行的一天,而一旦放棄則再也沒有追回的希望了!
最後,如果讀者中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為無力支付律師費而維權無門的,可以來聯絡我試試!
為維權大眾合法權益,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以“風險代理”的形式承接案件――先代理維權,得到償付後再行支付律師費!
特別提示:以下案件除外!
1.法定不能風險代理的案件;
2.標的額較低的案件;
3.權利存在瑕疵的案件;
4.權利人拒付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