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償。
以水電、水利移民為例:
徵地補償原則:國家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人員的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一、前期補償:(一)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2017年國務院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地補償進行修改之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再按照“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進行計算,而是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即按照各省級政府制訂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2、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補償費:此項,包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房屋等地上附著建築物補償。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補償款由移民區縣級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3、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此項,包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償款由移民區縣級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4、國有耕地補償。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5、庫底清理費;
6、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移民安置: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1、集中安置。縣級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分散安置。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縣級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3、本省跨縣安置。與專案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4、跨省安置。專案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級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地方政府或村委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是不可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三、後期扶持: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1、生產生活補助發放。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專案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採取生產生活補助和專案扶持相結合的方式。
2、優先吸收移民就業。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專案,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3、土地優先安排移民使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排程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
有補償。
以水電、水利移民為例:
徵地補償原則:國家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人員的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一、前期補償:(一)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2017年國務院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地補償進行修改之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再按照“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進行計算,而是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即按照各省級政府制訂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2、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補償費:此項,包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房屋等地上附著建築物補償。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補償款由移民區縣級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3、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此項,包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償款由移民區縣級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4、國有耕地補償。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5、庫底清理費;
6、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移民安置: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1、集中安置。縣級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2、分散安置。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縣級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3、本省跨縣安置。與專案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4、跨省安置。專案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級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地方政府或村委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是不可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三、後期扶持: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1、生產生活補助發放。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專案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採取生產生活補助和專案扶持相結合的方式。
2、優先吸收移民就業。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專案,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3、土地優先安排移民使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排程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