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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孤獨的老火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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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法江湖
案件簡述:
宿遷市一大型超市原工作人員反映:超市發現小偷後不會提醒他,也不報警,而是等小偷出門後再將其抓回。由“保安”將小偷帶到一個私密的辦公室,隨後以通知學校家屬單位來威脅小偷,並根據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開價”,罰款從10倍到20倍不等。很多小偷聽到要通知單位家人情緒崩潰進而與超市簽下和解協議,寫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請勿告知家人,自願賠款500元。”、“請不要報警,不要通知家人,自願賠款9000元。”這樣的話並按上自己的手印。根據爆料人提供的監控影片,從2008年開業至今,超市每天因此獲利幾百到千元不等,總計獲利超百萬。
個人看法:超市作為經營主體而非行政執法主體的情況下,其單方對小偷進行罰款獲利百萬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倘若超市這一行為合法的情況下,那麼勢必變相由超市行使了專屬於特定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力,而且超市獲利百萬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超市放任他人偷盜,進而實現其罰款獲利的目的,已經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小偷偷盜的物品價值符合盜竊罪立案條件的應當由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即便未能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小偷處以罰款或單處並處拘留的懲處措施,可見執法主體應當由公安機關行使該部分權利。
超市行為的風險:超市放任他人偷盜,“釣魚執法”的過程均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形成組織化,團伙化形式,其作為經營主體既不主動減少自己的損失,而是在他人得手之後進行罰款的方式也涉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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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海一粟
(2)行政或刑事法律關係。小偷的盜竊行為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其行為也構成行政或刑事法律關係。在該法律關係中,超市是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超市有權提起附帶行政或刑事訴訟,要求小偷承擔賠償或返還責任,該責任仍然是民事責任。當然,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小偷承擔賠償或返還責任,該項責任產生的前提,仍然是民事法律的規定。
2、超市對小偷沒有罰款的權利。嚴格地說,罰款是權力,而是權利。在法律上,權力是不能放棄的,而權利卻可以放棄。在中國法律上,有權處以罰款的是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民事主體。儘管超市是受害人,但是,超市對小偷沒有罰款的權利,因為,超市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無論是基於民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等,超市都沒有這樣的權利。
3、超市的罰款行為可能涉嫌“敲詐”。這個觀點,也許有網友表示反對,但是,事實上就是如此。如上所述,超市的罰款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那麼,其透過罰款所剝奪小偷的財產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基於一般生活經驗,在超市提出罰款主張時,小偷之所以同意,是因為小偷在交納了罰款之後,就不再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了。在此前提下,超市的行為具有“敲詐”的嫌疑,這是因為在罰款過程中,超市大有“你不同意罰款,我就報警”的意思。現實生活中,那些因為“過度維權”被判“敲詐勒索”的案例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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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饒青林
這個沒啥好評價的,誰要小偷去偷的不偷不就啥事沒有了。
超市很大小偷小摸很多,一點事就叫警察而警察人手也不夠,也忙不過來呀!因此無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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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這個超市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機關,所以說超市對外人員進行經濟處罰是不合法的,唯一的合理合法的行為就是把偷竊者交由公安機關處理。